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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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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发展粮食生产、完善粮食购销政策的决议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办[1996]8号

  【发布日期】1996-01-22

  【生效日期】1996-01-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发展粮食生产、

完善粮食购销政策的决议的通知

(1996年1月22日粤府办〔1996〕8号)各市、县、自治区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同意了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50号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并通过了相应的《决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发展粮食生产、完善粮食购销政策的决议

      (1995年11月2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50号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会议同意这个报告和本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初审意见。

  我省是缺粮的省份,而且受自然灾害影响严重,粮食生产和供应在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近几年来,我省耕地面积逐年减少,粮食消耗量逐年增加,粮食供求矛盾越来越大。我们决不能对粮食问题掉以轻心。要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发展粮食生产、完善粮食购销政策。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措施是可行的,必须认真落实。

  各级政府要制订具体措施,认真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特别是水稻田面积,切实保护好现有耕地,从根本上扭转我省耕地面积逐年减少的被动局面。要严格执法,对越权批地、乱占耕地等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并追究主管人员的责任。在抓好保护耕地的同时,要尽可能增加低产田改造资金,加快改造步伐,充分挖掘土地潜力,提高粮食产量。

  各级政府要大力增加对粮食生产的投入,各行各业都要以实际行动支持粮食生产、实实在在地解决粮食生产所遇到的问题,充分调动和保护农民的种粮积极性。省人民政府在议案办理方案报告中提出的增加投入的资金一定要落实,并争取有所增加。要集中财力建立效益好的商品粮基地。要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努力提高粮食单产。要搞好生产资料的经营管理,确保生产资料的供应。

  继续坚持我省在改革开放以来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粮食政策。在确保粮食购销大局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我省的粮食管理体制。对全省定购任务内的稻谷,省人民政府要保证足够的收购资金,并按照合理价格进行收购。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建设和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的正常秩序。要落实粮食储备,保证供应。

  省人大常委会要对议案办理方案实施情况跟踪监督,各级人大常委会也要支持和督促同级政府认真落实各项措施,把这项关系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议案办好。

      关于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50号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提出的《调整粮食购销政策,增加粮食生产投入》(第50号)议案,交由省人民政府研究办理。对此,省人民政府成立了办理议案工作小组,多次召集省粮食管理储备局、贸易委、计委、农办、农业厅、财政厅、水利厅、工商局、物价局、供销社、国税局、地税局、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单位反复协商研究,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并到江门、台山市进行了实地调查,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办理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现报告如下: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粮食购销体制进行了一系列的重大改革。1992年以前,省对市(地区)实行粮食购销调拨包干政策,下达粮食调出或调入计划,调拨价格统一按国家规定执行,调拨费用由调入方负责。1992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我省率先放开粮食价格,按照“计划指导、放开价格、加强调控、搞活经营”的原则,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粮食流通新体制。实践证明,这一改革调动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方便了城乡人民生活,减轻了财政负担。1994年,通过采取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层层分解下达粮食生产计划、建立商品粮基地县、制定国家定购粮保护价、实行粮食工作责任制等一系列措施,促进了粮食生产发展,粮食播种面积达330.6万公顷,比上年增加7.9万公顷,增长2.4%;总产量1662.66万吨,增产33.5万吨,增长2.1%。我省粮食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经受了百年一遇特大洪涝灾害和全国性粮价调整的严峻考验。

  但是由于耕地面积的减少、人口的增长和各项工业用粮的增加等因素,我省粮食缺口逐年增大,粮食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粮食总量平衡的难度加大。1995年我省粮食总量平衡缺口595万吨,主要是流动人口所需的口粮、食品加工和饲料用粮,该缺口要通过进口和省间调剂来解决。全省21个地级市,原来有余粮调出的8个市已变成了缺粮市,原来是缺粮的市,现在的缺口更大了。二是粮食生产困难较多。如种粮的比较效益低,农技推广经费不足,粮食单产不够高等等,使我省的粮食自给率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三是粮食财务挂帐有待消化。目前全省粮食企业尚有财务挂帐22.08亿元,每年需要支付挂帐利息2亿多元。四是粮食仓库容量不足,且大部分是70年代以前建造的。截至1994年底,全省有较完好的仓容364.4万吨,急需大修理但却仍然在使用的仓容120.9万吨,待报废仓容26.7万吨。但实际能使用的只有340万吨的装粮能力,比实际需要库容少200万吨至300万吨。五是粮食市场建设和网点建设还不适应需要。许多改造后的城区和新建的居民点,没有同时建设粮油销售网点。粮食市场建设刚起步,全省尚未有规模较大、管理规范的粮食市场。粮食流通方面的地方立法工作滞后,远不能适应目前加强粮食宏观管理、搞活粮食流通的需要。

  根据上述存在问题和省人大代表在议案中提出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通过本方案的实施,切实解决好粮食生产和流通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各种措施发展粮食生产,完善粮食购销体制,促进我省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和社会的安定团结。现在已采取和在“九五”期间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

 一、全面贯彻落实“米袋子”各级政府负责制

  为实现全国粮食总量平衡和区域粮食总量平衡,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行“米袋子”省长负责制。根据这一精神,省政府专门发出了《关于贯彻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1995〕30号),决定继续实行和完善我省粮食工作责任制,进一步明确了省、市政府对粮食供求平衡的具体责任,并制订了粮食播种面积、总产量、国家定购、总量平衡、储备、风险基金、粮库建设、市场建设等8项考核指标,年终进行严格的考核。通过落实责任制,切实加强政府对粮食工作的领导。对于各市(包括粮食主产区)收购的粮食,继续坚持从1992年起实行的不下达调拨任务,全部安排各市用于总量平衡的办法。一些市由于品种调剂的需要和个别品种有余的,则按照随行就市的原则,由产销双方平等协商。省将加强对产销区的指导和协调,逐步建立稳定的长期产销合同,以帮助解决产销区之间的困难。

 二、采取综合措施发展粮食生产

  (一)扩大粮食种植面积。要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和利用粮田改挖鱼塘、种水果等,确保粮田面积。同时,要积极推广科学合理的耕作制度,提高复种指数,如进一步开发冬种生产和扩大轮间套作面积;在巩固和发展水稻生产的基础上,要重视玉米等旱粮作物的生产。省政府已明确要求明年全省粮食播种面积要达到333.3万公顷至340万公顷,总产量达到1800万吨至1825万吨;玉米生产从今年的6.7万公顷发展至10万公顷。初步规划到2000年,粮食播种面积达到347万公顷以上,粮食总产量确保1900万吨,力争达到2000万吨;其中玉米生产发展到26.6万公顷,总产量达到120万吨。

  (二)继续抓好商品粮基地县的建设。省政府从1994年至1996年,拟用3年时间,在省财政安排1.5亿元,市、县财政配套1.5亿元,建设50个商品粮基地县。1994、1995年省财政每年安排4500万元,建设了30个商品粮基地县;1996年省财政将再安排6000万元建设20个商品粮基地县和一批玉米生产基地。要进一步落实国家安排的我省16个粮棉大县的贷款和建设工作。对商品粮基地县的建设,要组织检查验收,确保投资效果和效益。

  (三)提高单产,改造低产田。我省现有年亩产500公斤以下的低产田43.4万公顷。省政府初步规划,“九五”期间对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低产田全部改造一遍,2000年全省基本消灭低产田。经过改造的低产田,争取当年亩增产稻谷40公斤以上。到“九五”期末,年亩产比“八五”期间增加100-150公斤,总产量增加120万吨。今年省级安排改造低产田资金1500万元,今后争取有所增加。

  (四)认真贯彻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抓好科技兴粮。要认真落实《办法》中要求的“各级人民政府每年都应在地方财政支农资金中安排10%和在农业发展基金中安排15%以上的资金,作为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由同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用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同时,要大力推广良种良法,加快推广应用水稻抛秧新技术、水稻旱育稀植栽培技术、三系杂交稻,加快两系杂交稻的示范推广。

  (五)增加投入。省政府决定,一是现用于商品粮基地县建设的每年5000万元的经费,要长期固定下来安排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的重大项目。二是继续争取中央支持,每年安排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4000多万元(含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安排)。三是抓好农业发展基金、土地垦复金的征收和管理,按规定该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的资金,要确保落实。

 三、坚持和完善粮食购销政策

  (一)坚持公粮、定购粮全部收实物。为了保证我省粮食总量平衡,我们必须保持一定的粮食自给率。国家定购200万吨和议购100万吨是城镇居民口粮的基本保障,必须保证完成。同时,国有粮食部门必须掌握70~80%的商品粮粮源。为此省政府重申,公粮、定购粮全部收实物;对议价收购100万吨粮食计划,作为建议数下达各市,随行就市收购。

  (二)继续实行国家粮食定购保护价、价外补贴和三级标二早籼米限价销售的政策。国家规定我省早籼三级稻谷定价每50公斤45元,可上浮10%,即49.5元。为了保护种粮农民收入,促进粮食生产,确保国家定购任务的完成,省政府决定继续实行粮食定购最低保护价(每50公斤70元)的政策,对超过国家规定收购价以上部分,省补贴5元,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补贴。同时,要求各级政府如数落实价外补贴,在粮食收购时兑现给农民。

  (三)实行粮肥挂钩政策。“九五”期间,继续实行对定购粮(包括公粮)每50公斤贸易粮奖售优惠价化肥7.5公斤的政策。由各地供销社会同粮食部门按粮食定购任务兑现给农民,并由各级农业局监督落实。

  (四)增加粮食储备。根据国务院关于粮食销区要有半年销量的粮食储备的规定,省政府决定,我省在1992年下达100万吨储备粮任务的基础上,今年增加50万吨的粮食储备,并已下达各市执行。同时,对粮食储备费用标准,将根据物价上涨幅度和银行利率变化等因素,每年调整一次。

  (五)建立稳定的省间粮食购销渠道。目前,我省已与湖南、湖北、江西三省签订了从1995年至2000年每年200万吨稻谷的长期产销合同,并正积极与吉林、黑龙江等粮食主产省磋商,拟建立起玉米和大豆购销长期合作关系。

 四、实行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改革

  为了加强国家对粮油市场的宏观调控,国务院决定加快对粮食部门现行体制的改革,将粮食部门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分开,建立两条线运行机制;实行粮食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财务分开,单独核算;属政策性业务的,由财政拨给费用,粮食企业不承担政策性亏损,不允许出现新的财务挂帐。根据我省现阶段的实际情况,为了防止粮食部门出现“旧帐未结,新帐又来”的被动局面,省政府规定:市县财政要以财政超收部分每年按20%解决粮食企业政策性挂帐;由省财政划出专款给各市县作启动资金,创造收入用以解决粮食企业的挂帐,限期完成消化挂帐任务;粮食收购的价外补贴由省、市、县财政分级负担,不得打入成本,不得提高销价,不得转嫁给粮食企业;粮油收购资金和价外补贴款必须及时足额到位;对粮管所(站)从事政策性业务的人员,由县(市)财政支付工资费用。我省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的实施方案决定在1996年1月1日起实施。

  为了帮助我省粮食部门在转制过程中克服困难,顺利实施两条线运行,省政府决定在政策上适当给予扶持和优惠:一是“九五”期间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粮库、粮店的维修。二是对粮食市场和粮库建设用地,在地价上给予优惠。对因改造旧城区而拆除的粮库、粮店,要给予规划用地重新修建。在新建的城区和居民聚居地要划出一定地方建设粮店。三是“九五”期间继续对国有粮食企业实行所得税返还政策;粮油仓储设施和粮店建设给予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照顾。返还减免的税款,主要用于粮食企业发展生产。四是山区市县要重视扶持困难的粮食企业,采取措施帮助其开展多种经营,提高经济效益。五是解决粮食政策性挂帐。省政府将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并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解决好粮食政策性挂帐问题。六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最近发出的《关于调整城镇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产经营管理权的通知》(国办发〔1995〕47号)精神,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出具体实施办法。

 五、加快粮食仓库建设

  省政府决定,到2000年全省规划新建150万吨容量的粮食仓库,粮库建设主要在“一系三线”(珠江水系、京广线、广梅汕线、广茂湛线)的区域内布局,相对集中,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各大中城市要抓紧建设自动化、机械化程度较高的大型粮库。省政府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和我省实际情况,决定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和粮食部门按照三(中央)、一(省财政)、四(市县财政)、二(粮食部门)的比例共同负担。目前各地正在抓紧规划并筹措资金。为了保证粮库建设按计划完成,我省正在多方努力争取中央的支持。同时,要求各级政府密切配合,并从资金和建设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

 六、加强粮食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

  粮食放开经营后,中央和省加强了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特别是加强了对粮食批发市场的管理。去年,国家工商局、国家粮食储备局发出了《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做好粮食批发企业清理工作的通知》。我省工商、粮食部门要求对全省粮食企业进行一次资格审查,按国家规定对具备条件的进行重新登记,对不具备条件的,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新申办和重新登记经营粮食批发的企业,在注册登记之前,要征得同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今年,省政府要求各地各级工商、物价、粮食、税务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管严批发,放活零售,规范粮油交易行为,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在粮食收购期间,除国有粮食部门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到农村采购粮食。坚决制止抬价抢购粮食的行为。对粮食批发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经营粮食批发的企业,必须在保证粮食供应和平抑粮价方面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省决定建立粮食中心批发市场,市要建立粮食批发市场,县(县级市)要建立粮食集贸市场。

  有关粮食流通方面的立法工作,省政府正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抓紧草拟有关法规,争取尽快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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