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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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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深化改革方案的通知[失效]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深府[1996]40号

  【发布日期】1996-01-31

  【生效日期】1996-01-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养老

保险制度深化改革方案的通知

(深府(1996)40号一九九六年一月三十一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深化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二届二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深化改革方案

 一、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于1992年8月开始实施,几年来的运作实践表明,这项改革促进了深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为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供了有益的经验。一是创立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保障方式,这一改革已得到国家充分肯定;二是实行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均衡了企业保险负担,为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了条件;三是保证了养老金的发放,有效地保障了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四是实行保险费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增强了职工自我保障的意识和责任,为深化这项改革打下了基础。但是,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主要问题是:

  (一)基本养老保险层次单一,不适应深圳的特殊情况。

  《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要求,全市所有企业的各类员工,均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于外地劳务工占我市职工的80%以上,把劳务工全部纳入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压力太大。劳务工较多并按规定为劳务工投保的企业,负担过重。部分企业则不愿为劳务工投保,使社会保险工作遇到较大的阻力。

  (二)职工基本养老金替代率偏高,加大了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收支不平衡的缺口。

  1994年,我市退休职工年人均养老金为10892元,房补3840元,实际退休费为14732元。由于退休待遇偏高,加重了养老保险共济基金的负担,当年共济基金收支出现赤字,不能平衡。随着我市退休职工的逐渐增加,今后几年共济金的缺口将会进一步加大。

  (三)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较高,企业和职工负担较重。

  我市目前养老保险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1%缴费,这一缴费比例应当适当降低,以减轻企业和职工的负担。

  (四)对调入职工缺乏有效的制约,企业调入不少中老年职工,加重了我市养老保险负担。

  我市对调入中老年职工缺乏必要的制约措施,致使退休职工人数增长过快,而且这些职工调入后,缺少相应的保险金转入,其退休金主要由我市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承担。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我市的养老保险负担。

  这些问题对我市的养老保险工作和经济发展,都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必须进一步深化我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推动我市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主要是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劳动用工制度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和层次、退休待遇和缴费比例,在保障退休职工基本生活需要的情况下,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的经济建设。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是保障水平和保险层次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应当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用人单位、职工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确定合理的保障水平。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实行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以满足不同层次、不同情况职工的保险要求。

  二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社会保险属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待遇差别应小于初次分配的差别。但从我市改革与发展阶段的实际出发,在兼顾公平的基础上增强养老保险的效率,建立激励机制具有重要的意义。养老保险既要发挥社会共济功能,更要与个人的劳动贡献、缴费多少挂钩,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投保积极性。

  三是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责任,权利义务相统一。单位和职工个人都有缴纳养老保险的义务,职工在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要通过改革不断提高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调动缴费的积极性。

  四是政策统一,依法管理。统一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要在搞好改革方案的基础上,制定政府规章,严格执行,通过试行不断完善,形成法规,使养老保险制度的运作有法可依,依法保障。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本市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职工均按本方案进行改革。区以下(不含区)“三来一补”企业的劳务工不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

  (二)降低缴费比例,减轻用人单位和职工的负担深圳户籍职工按月工资总额的19%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其中,职工月工资总额低于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个人缴交4%,单位缴交15%;职工月工资总额等于和高于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个人缴交5%,单位缴交14%。

  外地劳务工按月工资总额的10%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单位缴交7%,职工个人缴交3%。

  按照国家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在增加工资的基础上建立个人缴费制度”的精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1993年10月调整工资以前的工资部分,不实行个人缴费,全部由单位负担。调整工资以后的增资部分,按个人缴交4%,单位缴交15%的比例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

  单位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在成本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三)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和下限,保底封顶。

  职工月缴费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职工月工资总额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免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本方案实施前,职工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职工个人帐户。

  (四)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与共济基金的比例,提高效率,兼顾公平。

  深圳市户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为19%,其中13%记入职工个人帐户,6%进入共济基金。

  劳务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为10%,其中7%记入职工个人帐户,3%进入共济基金。

  (五)加强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维护投保人的切身利益。

  职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银行给予养老保险基金的优惠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职工个人帐户中的保险金用于投资营运时,当年获得各项收益,扣除职工个人帐户按上述方法计算利息部分后,剩余部分的60%计入职工个人帐户,20%留作投资风险准备金,20%计入共济基金。共济基金用于投资所获得的收益,20%留作投资风险准备金,80%计入共济基金。

  (六)根据深府〔1995〕68号文规定,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改革退休金计发办法,使新老制度有机衔接,并逐步过渡到退休金全部由个人帐户支付。

  1.1994年7月31日前已退休的职工,按其退休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2.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时,按下列办法计发月退休金:

  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30)%+个人帐户积累额×1/120。

  3.1992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1994年8月1日后退休的职工,按下列办法计发月退休金:

  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30)%+临时补贴300元+职工指数化缴费工资×1992年7月以前的缴费年限×(0.6-1)%+个人帐户积累额×1/120。

  计算指数化缴费工资的时间从1990年1月起到退休时止。1990、1991年和1992年3年的缴费指数均为1。

  4.离休人员的养老待遇按机关办法执行。

  (七)改变缴费年限计算办法,1996年1月1日以后调入我市工作的职工,其调入前的工龄,不再计入缴费年限,不再享受深府〔1995〕68号文规定的有关退休待遇。

  1.1992年7月31日前具有深圳户籍的职工,其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按规定享受退休待遇。

  2.1992年8月1日以后,1995年底以前具有深圳户籍的企业职工,按规定补交共济基金后,其调入本市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按规定享受退休待遇。

  3.1996年1月1日以后具有深圳户籍的职工,其调入本市前的连续工龄,不计入缴费年限,不享受有关退休待遇。其退休待遇按本方案所述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人的计发办法执行。

  为了有利于引进人才,单位可以为他们办理补充养老保险,以保障其退休待遇。

  4.1996年1月1日以后安置到我市的复员、转业军人,其军龄计算连续工龄的,视为缴费年限,按规定享受退休待遇。

  (八)建立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从1994年8月起,所有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根据上年我市居民人均生活费用上涨和职工月平均工资净增长的一定比例,于每年7月予以调整。具体办法由社会保险局确定,报市政府批准。

  在建立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同时,严格控制养老金调整幅度,逐步降低养老金替代率。

  (九)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改变劳务工退保办法

  1.除上述基本养老保险外,有条件的单位,可实行单位补充养老保险。

  2.鼓励有条件的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3.在基本养老保险付诸实施后,选择少数单位进行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试点,形成规范化的办法,再逐步在全市推开。

  4.劳务工离开我市,当地有社会保险机构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积累额全部转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当地没有社会保险机构的,积累额全部发给本人。

  (十)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社会化程度

  强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服务功能,委托银行代发养老金,建立以社会化管理服务为主要形式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体系,增强社会服务功能。

  (十一)委托国家银行运营养老保险基金,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养老保险机构在提取必要的支付准备金后,所有基金委托国家银行运营。养老保险机构应当依据物价上涨指数及社会工资增长率情况,确定合理的收益率,经市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后,通过招标的方式,并订立合同,委托国家银行运营基金,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为了保证基金收益,经市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也可买国家债券和市重点工程债券。

  (十二)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养老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对保险费收缴、使用的管理。养老保险机构从当年养老保险缴费中按5%的比例提取管理经费,管理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

  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委员会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使用及收益情况,每年定期在《深圳特区报》和《深圳商报》上公布。

 四、改革的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

  (一)由市社保局拟定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工作程序,并组织实施。

  (二)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和内容,增强实施这项制度的知名度、透明度和贯彻执行的力度。

  (三)抓紧有关的电脑联网和各项准备工作,保障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

  (四)这项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社保局要主动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大力支持,保证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

  (五)市社保局要及时向市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委员会汇报这项改革的实施情况,争取社保委员会及时了解和指导这项改革,推动改革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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