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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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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业税改革的决定

  【发布单位】广东省

  【发布文号】粤府〔2004〕76号

  【发布日期】2004-07-26

  【生效日期】2004-07-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业税改革的决定

(粤府〔2004〕7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障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降低农业税税率和在部分粮食主产区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77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我省农业税改革决定如下:��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珠江三角洲地区原则上自费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全省其它地区对种粮农户农业税税率降低3个百分点,由此减少的税收,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加以解决。具体转移支付方案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并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

  二、自费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的珠三角地区,要妥善处理有关遗留问题,做好善后工作,今年已征收的农业税要办理退库,兑现到农户;降低农业税税率3个百分点的其它地区,要重新调整今年农业税征收任务,并落实到农户,已征收的农业税超过3%税率的部分应及时退还给农户。��

  三、深化农业税改革,是省委、省政府为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加快农村、农业发展,进一步促进农民减负增收,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采取的重大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注意发现和解决深化农业税改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农户。同时要采取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税征管工作,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利益,杜绝涉税恶性事件和案件的发生。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四、各地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介等多种宣传途径,及时宣传深化农业税改革的政策,真正做到进村入户,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农户。

  五、各市要根据本决定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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