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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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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道路、铁路和机场旁焚烧秸秆、杂草、贝灰等物品的通告

  【发布单位】汕头市

  【发布文号】汕府〔2003〕143号

  【发布日期】2003-08-13

  【生效日期】2003-08-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道路、铁路和

机场旁焚烧秸秆、杂草、贝灰等物品的通告

(汕府〔2003〕143号)

  为确保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和军、民用航空器的飞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区域(以下简称禁烧区)内焚烧水稻、玉米、薯类、甘蔗和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的秸秆,以及杂草、贝灰等其他易产生烟雾的物品:

  (一)沿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各2公里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1公里的地带;

  (二)以汕头机场跑道端为圆心,半径4公里范围内(即南端至龙湖区陈厝合、北端至澄海区韩江东溪、东侧至龙湖区新溪镇上九合村、西侧至龙湖区外砂镇南社村)。

  二、禁烧工作在各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区县环境保护、农业等有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禁烧区以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落实禁烧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通告的规定,结合本区县实际,公布禁烧区及其所属镇(街道办事处)的名单,并将禁烧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公安、环保、民航、交通、农业、宣传、教育等部门以及镇(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当密切配合,教育广大市民群众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告的规定,并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教育、劝阻和清理。

  四、违反本通告的,由环保、民航、公安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拒绝、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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