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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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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 强商品房预售款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国房字[1995]第207号

  【发布日期】1995-12-01

  【生效日期】1996-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管理的通知

(穗国房字(1995)第207号一九九五年十二月)  我市自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以来,商品房期货市场健康发展,进而推动了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为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已售楼宇依约建成,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预售条件的楼盘,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必须在商业银行开具售房款帐号,并由我局实行监控。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商品房预售的唯一合法凭证,发该证时,除必须具备预售条件外,发展商还应在商业银行开具收受售房款的专用帐号。我局将对进入专控帐号的售房款实施监控,以保障许可预售项目顺利进行,杜绝楼盘“烂尾”。具体从事预售房款存取业务的商业银行,与我局签订管理协议后,根据发展商的施工进度计划,做好专户内售房款的划拨等管理工作。

 二、加强对预售房款使用的监控。

  凡预售房款,必须存入专控帐号,由我局核定每一项目的专控数额,超出专控数额部分发展商可以自由支配。专控数额范围内的预售款,只能用于该预售项目的建设和开发,包括政府各有关部门收取的税费、工程款、装修款和宣传促销等费用。开户的商业银行凭我局开具的同意使用预售款证明,方可让其使用。

 三、加强对商品房预售契约鉴证的管理。

  发展商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契约,必须向购房者开出其在银行开具的预售房款专户进帐单,契约上要注明发展商的开户帐号,且须与商品房预售专控帐号一致。为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对不注明开户帐号或开户帐号与专控帐号不一致的,购房者可予拒付。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我局不予鉴证,其签订的预售契约无效。

 四、本通知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凡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前领取了预售商品房许可证的项目,由我局市场处进行一次检查,对项目建设资金不足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列入本通知的范围。

 五、本通知适用于市属各区发展的房地产项目,各县级市、珠江管理区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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