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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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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广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奖励等级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87]76号

  【发布日期】1987-11-18

  【生效日期】1987-11-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广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奖励等级的通知

(穗府(1987)76号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八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使我市科技进步奖励等级与省相统一,以利于科技工作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广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穗府[1986]53号)中第三条关于市级科技进步奖四八等级的名称、内容作调整,请依照执行。

  特等奖: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有创造性,经济和社会效益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发给广州市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状、证书和奖金(待定)。

  一等奖:具有国内先进水平,有创造性,经济和社会效益重大的项目,发给广州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状、证书和奖金三千元。

  二等奖:具有国内先进水平,有改进性,经济、社会效益较大的项目,发给广州市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状、证书和奖金二千元。

  三等奖: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市内领先,有改进性,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发给广州市科技进步奖三等奖状、证书和奖金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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