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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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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制止农村违 使用土地、擅自出租土地的紧急通知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9-11-18

  【生效日期】1989-11-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制止农村违章使用土地、

擅自出租土地的紧急通知

(1989年11月1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近来,特区内农村一些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原有土地的地形地貌,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行为不时发生,有的村委自行与外商或国营、集体单位联营合作,擅自出租土地,在政府批准的农村用地以外,非法占用土地,违章兴建永久性和临时性建筑物,严重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如不及时制止这种违法、违章行为,将严重影响特区总体规划的实施,影响特区的环境卫生、市容及建设。为加强土地管理,制止这种违法违章行为,特通知如下:

 一、未经市国土局或其授权的区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不得改变原有土地的地形地貌,违者,市国土局或区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恢复原地形地貌,并视其违章情节予以罚款。

 二、农村规划用地以外的土地,未经市建设局批准,不得违章兴建永久性和临时性建筑物,违者,所签订的土地出租合同及建设合同一律无效,所兴建的建筑物,作限期拆除或没收处理,并处罚款。

 三、没有市国土局签发的临时用地证明文件,工商部门不给予办理营业执照,水电部门不供应水电、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入户,违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

 四、一九八九年一月三日市政府颁布实施深府〔1989〕7号文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如有发生上述违法违章行为的,应在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到所在区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接受处理。罚款所得,归各管理区。

 五、今后,外资、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因生产需要临时租用土地,必须先经办事处提出意见,送区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并报市国土局核准,办理临时用地合同,方能租用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向农村租用土地。

  以上通知,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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