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广东省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广东省地方法规 >> 深圳市户籍制度改革暂行规定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深圳市户籍制度改革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10-24

  【生效日期】1996-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制度改革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深圳市户籍制度改革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户籍制度改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人口管理新机制,使户口管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衔接,与建设现代化国际性城市相适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控制人口增长、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以暂住户口、蓝印户口、常住户口为体系的户籍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市人口增长实行计划指标控制,招调干部工人实行“先市内后市外”的方针和入户深圳经济特区适当从紧,宝安、龙岗两区适当从宽的政策。

 第四条 本市计划部门负责人口增长的宏观调控、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人口政策,按年度制定并向组织、人事、劳动、公安部门分别下达暂住户口指导性计划指标和蓝印户口、常住户口指令性计划指标。

 第五条 本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分别负责对招调入常住户口或申办蓝印户口的在职干部、工人及在本市注册的私营企业主的资格进行审核和管理。

 第六条 本市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审批结果,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人员分别办理暂住户口或蓝印户口或常住户口,并负责对未在本市签定劳动合同的非职工身份(含工商个体户)的人员申办蓝印户口或常住户口进行资格审核和办理入户手续。

 第七条 办理各类户口须缴交证件工本费和城市增容费。工本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城市增容费标准由市政府另定。

  城市增容费由市计划、财政部门负责统一收缴和管理,用于城市建设与人口管理。

 第八条 申请办理各类户口的人员须严格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申请、办理各类户口的单位应严格审查入户者的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情况,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不予办理。

             第二章 暂住户口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暂住户口是指非本市常住户口,持有效证件进入本市,并在本市居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的临时户口关系。

  在本市居留两个月以上的暂住人员应当申办暂住证,由公安机关颁发的暂住证为其在本市居留的合法证件。

 第十条 暂住人员的户口登记和申办暂住证的条件、办法和程序,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暂住证分劳务暂住证和非劳务暂住证两种。劳务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非劳务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两年。暂住证期满,需继续暂住的应申请办理续期手续,逾期自行失效。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在暂住证有效期限内,可以在特区居留,可以持证入特区。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发放暂住证,按市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成本收取证件工本费。

 第十四条 暂住人员应当随身携带和妥善保管暂住户口登记凭证或暂住证,以备查验。除公安机关因执行公务的需要可以依法查验或扣留暂住证件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验或扣留暂住证件。

 第十五条 暂住人员遗失暂住证件的,应当及时向原登记或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申请时须提供遗失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暂住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登记或发证机关注销其暂住证件:

  (一)取得本市蓝印户口的;

  (二)所持暂住证有效期届满而未申请续期的;

  (三)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徒刑的;

  (四)死亡的。

             第三章 蓝印户口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蓝印户口是指非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投资或被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所聘用,在本市暂住一定年限,按规定享有部分常住户口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的临时户口关系。由公安机关颁发的蓝印户口人员证为其在本市居留的合法证件。

 第十八条 被宝安、龙岗两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聘用,具有良好的暂住户口记录,专业与岗位对口,年龄在45周岁以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蓝印户口:

  (一)中专文化程度,或有本市劳动局颁发的初级技术等级证书,持暂住证满三年以上;

  (二)大专文化程度,或有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有本市劳动局颁发的中级技术等级证书,持暂住证满两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或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有本市劳动局颁发的高级技术等级证书,或国家行政处级干部,或获得本市市委、市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持暂住证满一年以上。

 第十九条 被深圳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聘用,具有良好的暂住户口记录(暂住时间要求参照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年龄在40周岁以下并符合深圳经济特区现行招调干部、工人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蓝印户口。

 第二十条 符合本市产业政策的新注册投资企业、社会福利性企事业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按有形资产或实际投资额计算,每投资100万元,可以为本企业(项目)的管理骨干、生产技术骨干申请一个蓝印户口指标。申请者的年龄在深圳经营特区须40周岁以下,在宝安、龙岗两区市劳动局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及签定两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

  同一企业(项目)按有形资产或实际投资额申请取得的蓝印户口指标最高不得超过50个。

 第二十一条 在深圳经济特区注册的私营企业或工商个体户连续三年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纳税10万元(宝安、龙岗两区5万元)以上,业主或户主可申请一个蓝印户口。申请者的年龄在深圳经济特区须40周岁以下(在宝安、龙岗两区须45周岁以下)并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及固定居所。

 第二十二条 符合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申请者,可分别向市(区)人事、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区)人事、劳动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并按市政府制定的“评分细则”评分排序,进入当年计划指标范围者,凭市(区)人事、劳动部门的审批手续,公安机关核准入户。

 第二十三条 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申请蓝印户口指标的企业(项目),持本市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到市(区)人事、劳动部门分别核定所需干部、工人的指标,并由市(区)人事、劳动部门对申请入蓝印户口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凭人事、劳动部门审批手续,到公安机关核准入户。

 第二十四条 符合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私营企业主持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向市(区)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由劳动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凭劳动部门审批手续,到公安机关核准入户。

  工商个体户持本市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核准入户。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根据在同等条件下“企业效益好的优先、急需专业(工种)的人才优先、表现好素质高的优先”的原则和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才需求状况,制定评分细则。

 第二十六条 审核蓝印户口和蓝印户口转常住户口实行联审制度。由公安部门牵头,组织、人事、劳动、计划部门参加,组成联合审批办公室,每半年一次集中办事入户审批手续。

  联审办法和程序,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获准在本市登记的蓝印户口人员,不须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

 第二十八条 蓝印户口当地有效,宝安、龙岗两区不能向深圳经济特区迁移。蓝印户口转常住户口以后需在市内迁移的,按现行户口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蓝印户口人员在参加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申请营业执照、赴港出国考察等方面,享有与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相同权利。

  夫妻双方均为蓝印户口者,其未满十六周岁子女可随同登记蓝印户口并在入托、入园、入学(不含中专以上学校)等方面享有与本市常住户口相同权利;单方为蓝印户口者,其未满十六周岁子女可按照现行国家户口迁移政策规定的随亲原则决定是否登记蓝印户口和享有上述权利。

  未满十六周岁子女随亲登记蓝印户口 发给蓝印户口人员证。

 第三十条 持蓝印户口人员证可以出入深圳经济特区。

 第三十一条 蓝印户口人员应当随身携带和妥善保管蓝印户口人员证,以备查验。除公安机关因执行公务的需要可以依法查验或扣留蓝印户口证件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验或扣留蓝印户口证件。

 第三十二条 蓝印户口人员每年须按市政府规定一次性缴纳城市增容费。随父母登记蓝印户口的未成年子女不须缴纳城市增容费。

 第三十三条 蓝印户口人员有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登记项目的,须及时到原登记或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登记时须提供需要变更登记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四条 蓝印户口人员须每年到公安机关核验一次户口。核验时须提供原登记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 蓝印户口人员遗失蓝印户口证件的,应当及时向原登记或发证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发。申请时须提供原登记证明材料及证实遗失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六条 蓝印户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登记或发证机关注销其蓝印户口证件:

  (一)转为本市常住户口或自动放弃蓝印户口的;

  (二)所在企业破产或被注销,或本人离开原聘用单位后半年内未能重新找到工作的;

  (三)未按时缴纳城市增容费的;

  (四)未按时核验蓝印户口的;

  (五)去外地上学的;

  (六)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徒刑的;

  (七)到境外定居的;

  (八)死亡的。

             第四章 常住户口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常住户口是指在本市享有长久居住权及其相关权利、义务人员的户籍关系。由公安机关颁发的居民身份证为其合法证件。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迁入常住户口:

  (一)经本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的本市企业、事业单位招调的有硕士学位(国外留学生有学士学位)以上学历的人员,或国家认可的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或国家行政副厅级以上干部,或享有国家、省级特殊津贴的科技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配偶须符合现行招调干部或工人的条件);

  (二)市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数额内,由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调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教师、医护人员;

  (三)计划内接收的国家重点大学和本市急需专业的大中专应届毕业生(含国家部属、省属技校应届毕业生);

  (四)符合随军条件的驻深部队现役军人家属,符合有关规定安置的复退转业军人;

  (五)由市计划、人事、劳动部门联合上报市政府核准拨给专门指标的本市急需专业人才。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持蓝印户口者年龄在45周岁以下,宝安、龙岗两区持蓝印户口者年龄在50周岁以下,有良好蓝印户口记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转为常住户口:

  (一)持蓝印户口满三年以上;

  (二)大专文化程度,或有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有本市劳动局颁发的中级技术等级证书,持蓝印户口满两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有本市劳动局颁发的高级技术等级证书,或国家行政处级干部,或在蓝印户口期间获得本市市委、市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持蓝印户口满一年以上。

 第四十条 申请迁入常住户口者,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凭公安机关签发的准迁证,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四十一条 直接迁入常住户口者,按市政府规定一次性缴纳城市增容费。由蓝印户口转为常住户口者,按迁入常住户口的城市增容费标准,扣除在蓝印户口期间已缴纳的城市增容费后,一次性缴纳完缺额部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暂住户口人员违反户籍管理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蓝印户口有关管理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户籍管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常住户口有关管理规定的,依据国家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户口登记申请、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六条 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法纪。秉公办事。对营私舞弊、贪赃枉法者,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蓝印户口入户评分细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gd/laws/b8ddedadf5920fc8457c3927df42ddfc2a407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