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广东省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广东省地方法规 >> 广州市聘用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广州市聘用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以穗府[1995]76号

  【发布日期】1995-06-23

  【生效日期】1995-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聘用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1995年6月23日

以穗府[1995]76号文印发)

 第一条 为加强离退休人员受聘再工作的管理,保证聘用者和受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 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退管委)负责退休人员待聘登记、介绍聘用、信息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凡身体健康,具有一技之长或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离退休人员,均可依本办法接受聘用。

 第五条 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并按隶属关系到市退管委或县级市退管委办理聘用登记手续。

 第六条 聘用合同必须有聘用期限(一般在一年内)、工作(劳动)时间、工种、工资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受聘人员、聘用单位各执一份,报退管委备案一份。

  聘用合同由市退管委统一印制。

 第七条 聘用合同期满需继续留用的,应续签聘用合同,并重新办理聘用登记手续。

 第八条 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应以安排技术性、指导性工作为主,不得安排其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电工除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高空及其他直接危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第九条 聘用单位应加强劳动安全保护工作,保障受聘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如发生因工伤亡事故,聘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负责调查、报告、分析、统计。

 第十条 离退休人员受聘再工作期间,其离退休费(包括各项补贴)、医药费、非因工死亡丧葬费和救济费以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均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发给。

  受聘期间因工伤残、死亡的,其医疗费、护理费、补助费、丧葬费、抚恤费等项劳动保险待遇,由聘用单位按现行职工因工伤亡的有关规定负担全部费用。

 第十一条 聘用单位招用离退休人员,应按分管权限,向市、县级市退管委缴纳退管服务费用。收费标准,由市劳动局会市物价局制定。

  退管服务费主要用于退休人员集体福利事业和管理人员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第十二条 离退休人员受聘从事退管、街道管理、治安巡逻、市容卫生等社会公益性工作的,聘用单位可免交退管活动费,但应按规定办理聘用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监察机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签订聘用合同或不办理聘用登记手续的,责令补办手续,并对聘用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不按规定发给有关费用的,责令限期补发,并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按时缴纳退管服务费的,责令限期补交,并对单位每逾期一日按应缴退管服务费总额加收2%的滞纳金。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过去市有关聘用离退休人员的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gd/laws/b8245839086785de2619da65556d8826743536d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