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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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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兵役登记工作的布告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85]109号

  【发布日期】1985-09-14

  【生效日期】1985-09-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兵役登记工作的布告

(穗府(1985)109号一九八五年九月十四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三条关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九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的规定,我市从一九八五年九月十五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在全市开展兵役登记工作。现布告如下:

 一、凡有广州市户口、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至二十岁(一九六五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六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出生)的男性公民,都应按时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市属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适龄干部、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到所在单位的兵役登记站进行登记。中央、省、外地驻穗单位和大专院校的适龄干部、职工、学生,到所在区或单位的兵役登记站进行登记。

 二、外出做工、经商的适龄公民,其单位和亲属应通知本人返回参加兵役登记。因工作需要,本人不能按时进行兵役登记的,可由单位或亲属代行登记,并由兵役机关通知本人履行兵役义务;经兵役机关批准,也可以缓登。

 三、适龄公民应积极履行兵役义务,自觉参加兵役登记。对不按时参加兵役登记的公民,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单位,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应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四、适龄公民的家长、亲友,应积极支持兵役登记工作,鼓励儿子参加兵役登记;对抵制、阻挠适龄公民服兵役的家长、亲友,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五、负责兵役登记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正确执行政策,秉公办事。一旦发现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使兵役登记工作遭受损失的,按照兵役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惩处。

 六、各级人民政论要加强对兵役登记工作的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密切协作,保证兵役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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