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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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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 江广州河段两岸市容市貌的通告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9]28号

  【发布日期】1999-04-22

  【生效日期】1999-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珠江广州河段两岸市容市貌的通告

(穗府〔1999〕28号)  为改善珠江广州河段两岸的容貌,美化珠江沿岸景观,现将整治珠江广州河段两岸市容市貌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东起南方面粉厂,西至珠江桥东桥(含桥底),沿珠江两岸岸线向陆地延伸30米地段,沿江路、滨江路第一线建筑物范围和紧邻岸线水域范围。

 二、上述整治范围内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于1999年9月30日前,按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整治和建设。

  (一)未取得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文件而擅自建设的建(构)筑物,或虽经批准但只作为临时使用的各类建(构)筑物,应自行拆除和清理。

  (二)占用城市基础设施、规划道路控制范围、公共绿地、珠江水域而修建、设置的建(构)筑物(含非公共事业客运轮渡码头、浮坞或平台等),应自行拆除和清理。

  (三)经规划、环卫、环保、交通、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严重影响城市景观、市容环境、环境保护、交通管理、消防安全的各类摊、亭、飘蓬、外悬式空调器、防盗网、经营店铺、残墙断壁及电力或通讯管线杆(柱)、出租小汽车站、车辆保管站(场)、专业货运站场、长途客运站场、批发市场等,应予撤销、自行拆除和清理。

  (四)文物保护单位、军事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园、医院、学校,经批准可以兴建通透式围墙;在建中的建筑工地可以兴建实体带图案式围墙,其他单位和个人兴建的围墙必须在限期内自行拆除和清理。

  (五)违反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绿化用地、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人行道、电力、通讯设施、市政或公共服务设施、建筑物楼顶或山墙设置的户外广告、标语、指示牌和招牌,应予清理和拆除。

  (六)公用设施首层建筑,除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外,应拆除封闭墙体改为架空层,使行人能直达江边,并无偿提供给公众使用。

  (七)不得在整治范围内设置垃圾收集点或垃圾桶堆放点,已设置的应予撤销;果皮箱应按每40米至50米一个的设置标准进行重新设置,残旧、破损的应予更换,不得在果皮箱附设任何架空广告。

  (八)破损的道路、绿化设施应予修复,枯死或漏缺的路树应予补植。

  (九)架空的电力、电讯、电视线,应改为地下埋设。

  (十)大型公共建筑、桥梁及树体应按统一规划建设灯饰或设置泛光照明设施,美化沿岸夜晚景观。

 三、各区人民政府按管辖区域,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照职责分工,统一实施整治工作。

 四、有关单位和个人不按本通告规定期限进行整治的,依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整治。

 五、单位或个人如对被拆除的建(构)筑物有异议的,由双方当事人核实被拆除建(构)筑物的面积、构造、质量等资料,提交有关部门进行裁决,但在解决纠纷期间不得影响拆除工作的进行。

 六、违反本通告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干扰拆除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偷窃、破坏、抢夺公私财物的。

 七、本通告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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