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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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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关于严禁擅自组拼装进口汽车摩托车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1995]24号

  【发布日期】1995-04-14

  【生效日期】1995-04-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严禁擅自组拼装进口汽车摩托车的通知

(粤府[1995]2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政府于去年7月份发出了粤府[1994]88号文件,要求各地把利用经国家批准进口的汽车三大件总成组(拼)装的小汽车,采取一次过罚款处理的办法,解决这批车辆的出路问题,并要求于当年9月底前结束。但有些地方不仅没有认真清理整顿,按期完成处理任务,反而乘机购买或突击进口汽车零部件擅自组(拼)装成整车销售。这种做法是十分错误的,必须严加制止。为此通知如下:

 一、严禁非国家批准的厂(点)组(拼)装进口汽车、摩托车和销售此类车辆。擅自组(拼)装的车辆,一经查获,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予以没收(含车辆和非法所得)。没收的车辆,经国家指定的技术检验部门检验符合质量要求的,交省政府指定的拍卖行拍卖或国家指定的经营单位销售,公安部门按规定办理入户上牌;不符合国家质量要求的,一律拆解成零部件在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下按市价处理。

 二、所有拍卖、销售的罚没车辆,必须具有地级市以上公安机关或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执法部门开具的处罚决定书,否则,不得受理拍卖或销售;不符合条件拍卖、销售的车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验证盖章,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入户上牌。

  被国家或省政府指定为经营罚没车辆的销售、拍卖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罚没车辆的销售、拍卖业务。违者,取消其经营资格。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进口汽车、摩托车及其零配件市场的管理,严厉打击销售、倒卖非国家定点厂组(拼)装车、走私车和无合法证明的进口车。未经授权拍卖或销售罚没车辆和无照经营进口汽车、摩托车及其零配件,一经发现,除没收其车辆、零配件和非法所得外,情节严重或重犯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购买非指定厂(点)组(拼)装车辆进行倒卖的,一律没收其车辆;对购买自用的,强制半价收购,并对非法出售者没收其货款收入。

 四、海关应加强对汽车、摩托车及其零部件进口的查验工作,提高开箱查验率;对转关运输、保税贸易的此类货物要加强跟踪监管。

 五、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为走私车辆、擅自组(拼)装车辆出具假罚没证明和办理入户上牌手续。违者,依法从重处理。

 六、本通知自5月1日开始执行。过去有关文件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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