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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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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授予外国专家奖状试行办法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办[1989]51号

  【发布日期】1989-07-17

  【生效日期】1989-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授予外国专家奖状试行办法

(穗府办(1989)51号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七日)  为调动在穗外国专家的积极性,加速我市“四化”建设,除继续开展授予“广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活动外,并实行对为我市建设作出重大贡献的外国专家,授予广州市人民政府奖状的办法。

 一、授予奖状的条件。

  (一)工作积极负责,与我市工程技术人员密切合作,为提前完成整个安装设备工程任务作出较显著贡献的外国专家。

  (二)对培养我市专业人才,在发展我市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等方面有较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

  (三)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我市建设在节约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作出较大贡献的外国专家。

  (四)为增进和发展广州与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作出较大贡献的外国专家。

 二、符合条件的外国专家发给由市长签署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奖状,并发给价值人民币五百元的的奖品或纪念品,经费由所属聘请单位负责。

 三、凡需授予广州市人民政府奖状的外国专家,首先由聘请单位推荐并整理材料报主管区、县、局审定后报广州市外事办公室审核,由市外事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授奖仪式由市外事办公室与有关部门联合举行,一般安排在学期终、工期结束后或专家离穗前。

 五、广州市人民政府奖状由市外事办公室统一印制。

 六、本办法由市外事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解释。

 七、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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