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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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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建国前参 工作的老干部住房面积 准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6

  【发布文号】穗府办[1996]43号

  【发布日期】1996-05-02

  【生效日期】1996-05-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

调整部分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住房面积标准的通知

(穗府办(1996)43号一九九六年五月二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住房面积标准的通知》(粤府办〔1996〕30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调整部分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住房面积标准的通知

           (粤府办〔1996〕3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对我省部分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住房面积标准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与粤府〔1983〕68号文一并执行。

 一、193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建国前任过正地厅级、“文革”前为正厅级并工资级别为行政10级,现享受副省级医疗待遇的干部住房,每户建筑面积15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80平方米。

 二、1927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文革”前为副厅级,1937年7月6日前参加工作、“文革”前为正厅级或工资级别为行政10级,193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文革”前任正厅级并工资级别为行政11级,现享受副省级医疗待遇的干部住房,每户建筑面积13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60平方米。

 三、符合上述条件,但已经参加房改购买了住房的老干部住房,按房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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