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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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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防水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9

  【发布文号】深建技[1999]8号

  【发布日期】1999-03-16

  【生效日期】1999-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防水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建技〔1999〕8号)各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彻底治理建筑工程渗漏质量通病,全面提高防水工程质量,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筑防水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深圳市建筑防水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深圳市建设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六日

           深圳市建筑防水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彻底治理建筑工程渗漏的质量通病,全面提高防水工程的质量,根据建设部和我市的有关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深圳市承担建筑防水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质检和管理的企业或部门,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防水工程是指房屋建筑的屋面、外墙面(包括外墙窗户)、厕浴间及地下室等部位的防水工程。

 第四条 防水材料、外墙新型砌体材料及外墙窗户实施核准管理制度。

  凡本市及外埠生产的建筑防水材料,必须取得深圳市建设局核发的《防水材料准用证》,否则不准使用;凡由国外进口的防水材料或防水材料新产品,必须经市建材质量检测部门检测通过,并选定工程试用,经市建设局鉴定批准后方可推广使用,未经鉴定批准的不准使用。

  新型外墙砌体材料必须取得《深圳市墙体材料使用许可证》,否则不准使用;外墙窗户除获得建设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外,还须经指定的检测部门检测,取得《水密性检测合格证》,否则不准使用。

 第五条 建筑防水工程设计应符合《深圳市建筑防水构造图集A》(SJ・A)的要求;特殊部位的防水必须进行专门设计,并附有详细节点大样和说明。

  建筑防水工程施工图必须由一级注册建筑师审核并签字;报审初步设计时应有主要防水部位的防水方案、选材及技术要求说明等内容。

 第六条 建筑防水工程(外墙面及外墙窗户除外)必须由取得深圳市建设局核发的建筑防水专项资格的企业施工,否则不得承接防水专项工程。

 第七条 外墙面(包括外墙窗户)整体防水施工质量由该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主体工程承包企业负责。

 第八条 建筑防水工程按专项工程进行质量检验和评定;建筑防水工程质量等级达不到优良的,该工程项目不得评为优良工程。

  监理单位应根据建筑防水分项工程交接检查项目逐项跟踪检查,并作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中间检查记录和分项工程检查记录,工程项目总监必须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市工区质检机构应进行质量抽查,并核查防水材料、施工图、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是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凡有一项不符合的,不予验收。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按要求核查防水工程施工资料,加强档案管理。

 第九条 建筑防水工程的质量实行保修制度,保修期为三年,保修期从取得建筑工程使用许可证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渗漏,用户可直接向市或区质监机构投诉,市区质监机构应公布投诉电话,并做好投诉服务工作;返修由原施工单位负责,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 建筑防水工程竣工后出现渗漏质量事故,该工程项目不得申报优质工程;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将按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 建设开发单位和物业管理部门对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工程,应加强日常维护和保管,严防随意剔凿破坏防水工程,每年雨季前后应派人员进行清扫和检查。

 第十二条 《广东省建筑防水技术规程》(BJ15-1997)、《深圳市非承重墙混凝土空心砌块墙体技术规程》(SJG06-1997)为我市建筑防水工程强制性技术法规。

 第十三条 全面推行建筑防水工程理论知识再教育,土地施工、监理、质检工程师及注册建筑师、物业管理和房地产开发部门有关人员均应接受建筑防水工程再教育,并取得合格证书。

  对监理工程师和专业防水施工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凡未取得深圳市建设培训中心建筑防水工程培训合格证者,不得从事建设防水工程(外墙及外墙窗户除外)施工和现场监理工作。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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