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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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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牲畜 宰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严 禁止私宰畜肉上市请示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6]8号

  【发布日期】1996-01-22

  【生效日期】1996-01-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牲畜屠宰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关于严格禁止私宰畜肉上市请示的通知

(1996年1月22日穗府〔1996〕8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牲畜屠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严格禁止私宰畜肉上市的请示》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严格禁止私宰畜肉上市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最近,市牲畜屠宰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白云区工商分局和屠宰管理所在市区一些肉菜市场检查,发现私宰畜肉及持一证多畜肉上市的现象有所抬头,且有蔓延趋势。据群众投诉:白云区、江村、嘉禾、松洲、同德、朱村等地每日私宰猪达1200多头,私宰羊达600多头。加上外县私宰和无证畜肉,流入广州市场的私宰畜肉情况越来越严重。为维护国家的利益,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必须严格禁止私宰畜肉上市。

 一、凡进入广州市各肉菜市场(含农贸市场、街道临摆卖点)以及送交宾馆、酒楼、机团、幼儿园、学校等单位的猪、牛、羊、狗畜肉,必须符合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广州市牲畜产品检疫人员和检疫管理办法》(穗府[1993]27号)的规定,对来自经审查批准的牲畜定点屠宰场的畜肉,凭当天有效的肉检证并盖上定点屠宰场长形印章上市,必须一证一畜随货同行。凡来自非定点屠宰场的无证或持一证多畜的畜肉以及肉检证印章不合或涂改肉检证的畜肉,一律不准上市销售或交货,违者按照《广州市牲畜屠宰和市场肉品卫生检验管理规定》(穗府[1989]126号)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伪造、涂改肉检证和印章者,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二、外地进入广州市的畜肉,除具有当地发出的有效肉检证和完税发票外,必须按规定送到指定复检处,经检验合格后,才能进入市场销售。凡发现一证多畜肉或无完税发票的,一律按私宰和偷漏税进行处罚。

 三、严禁私宰牲畜。对违反者,一律没收其私宰畜肉和运载工具,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规定,按欠税款五倍进行处罚,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四、派驻各肉菜市场(含农贸市场、街道临摆卖点)的工商人员和市场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广州市城乡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畜肉实行一证一畜和凭完税发票进入市场,对玩忽职守者,要追究责任。

  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批转执行。

                   广州市牲畜屠宰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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