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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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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严 执行公文处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2]105号

  【发布日期】1992-09-30

  【生效日期】1992-09-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政府关于严格执行公文处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穗府(1992)105号一九九二年九月三十日)各区、县人民政府,番禺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最近,我市的不少单位都直接写报告、请示给市人民政府,甚至直送市政府领导,其中相当部分属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办的事,是不应该直报市政府的;有些重大事项确需报市政府审批的,也没有按办文程序送市政府办公厅承办,却直送市政府领导,甚至同时送多位市领导。其结果,一是增加了市政府领导批阅的文件,二是文件倒流登记、重复呈批,拖延了办文时间。为使公文处理做到规范化、制度化,以提高办文办事的工作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必须按照行文规则办理公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办〔1988〕29号)中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请示的公文,应一文一事,主送一个机关,不要同时抄送下级机关。除上一级领导直接交办的外,请示不要直接送领导者个人”。据此,各单位确属需要报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应依照行文规则,做到一文一事,不要一文数事;要主送一个机关,不要多头主送几个机关;要送给市政府承办公文的部门(办公厅),不要直接送市政府领导。只有按行文规则和办文程序办理公文,才能保证公文处理工作顺利进行,以利提高工作效率。

 二、要继续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穗府〔1990〕5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规定》中已明确指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都是政府的组成部分,是代表市人民政府分管一个方面工作的办事部门,应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任务和职责》的通知(穗府〔1985〕122号、穗府〔1988〕84号),根据各自的业务分工和职权范围,负责办理政府部门和下属单位要求解决的问题。各部门、各单位请示办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征用土地、申请贷款、申请拨款、申请外汇、免税减税、供电供水、安装电话、调拨原料燃料、申请机团购买力控购指标等事项,应直接与市主管该项业务的工作部门协商解决,有关部门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要主动尽职尽责地解决,除市领导同志交办外,不要遇事就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因此,今后各单位(主办机关)的请示或报告,如涉及到市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主办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确属需上报审批的,才报市政府,不要绕过职能部门,更不要遇事即报市政府审批。

 三、要严格行文的审核把关工作

  凡主报市人民政府的公文,都要由市直各部门,各区、县(市)办公室或秘书处(科)统一审核把关,审核行文关、内容关、政策法规关、语言文字关、体例格式关。上报时要盖公章,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更要加强对文件的审核把关工作,对各部门,各区、县(市)报来的文件,凡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可不予受理并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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