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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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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饮食服务业使用清洁能源的通告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8]97号

  【发布日期】1998-12-28

  【生效日期】1999-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饮食服务业使用清洁能源的通告

(1998年12月28日穗府〔1998〕97号)  为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现就本市饮食服务业使用清洁能源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市辖区内宾馆、饭店、酒楼、餐厅、酒吧、歌舞厅等从事饮食服务业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招待所、饭堂(以下称饮食服务业者),应按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停止使用煤、重油、柴油、煤油等污染大气环境的燃料,改用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饮食服务业使用清洁能源实施监督管理。公用事业、商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

 三、使用煤、重油、柴油、煤油等污染大气环境燃料的饮食服务业者应按下列要求使用清洁能源:

  (一)在本市管道燃气管网范围内餐位(或床位)在200个以上的饮食服务业者,必须优先使用管道燃气。

  (二)在本市管道燃气管网范围内的其他饮食服务业者,可选用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三)在本市管道燃气管网范围外的饮食服务业者,可选用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四、新开办的饮食服务业者,必须按本通告第三条规定选用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方能开业。

 五、在本市管道燃气管网范围内餐位(或床位)在200个以上的饮食服务业者使用煤、重油、柴油、煤油等污染大气环境燃料的,应在本通告施行之日起二年内改用管道燃气。

  使用煤、重油、柴油、煤油等污染大气环境燃料、餐位(或床位)在200个以下的饮食服务业者,不使用管道燃气的,应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半年内改用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六、饮食服务业者使用管道燃气的,可予以优先安装,其增容费按现行初装费的50%以下收取。具体优惠办法,由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七、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使用的燃气器具必须是符合燃气使用有关规定的合格产品。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城市综合执法队伍进行处罚:

  (一)经限期治理逾期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事业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27条规定,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二)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个体工商户,经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整改的,按《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36条第二款,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屡教不改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九、违反本通告第七条规定,由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罚。

 十、本通告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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