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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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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局等单位关于进一步 强全市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深府办[1996]75号

  【发布日期】1996-09-04

  【生效日期】1996-09-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局等单位关于进一步

加强全市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

(1996年9月4日深府办〔1996〕7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市文化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城市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市场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市场管理的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化部、广电部和广东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市场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广东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关于“所有录像放映点播放的片源,必须到各级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出租点租赁,所有出租的录像带,要执行‘租前送审’制度”的规定和我市编委〔1995〕038号文件批复深圳市投影录像片站“负责统一组织我市投影录像市场的片源供应工作;负责对进入我市放映、销售、租赁市场的投影录像节目内容进行审查、剪接和加封的工作;负责向全市投影录像放映点提供经加封的、投影录像节目”的职责任务,投影场必须到市投影录像供片站及其分站租、购录像带,自行购买的节目带必须送市投影录像供片站审查加封。所有录像租赁、放映单位租赁或播放未经市投影录像审查、加封的激光视盘、录像带故事片一律收缴,并没收播放的器材。

 二、各类公共场所(含中西餐卡拉OK厅、宾馆)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严禁播放音像制品故事片。违者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处罚。

 三、音像制品销售、租赁单位,严禁经营盗版及各种非法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违者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处罚。凡销售、租赁非法、盗版和走私进口的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数量超过五十张(盒)碟(带)的,或经查处后仍继续销售、租赁非法、盗版或走私进口的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的,或经查处不按规定接受处理的,或态度恶劣的,视为情节严重,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相关的文化经营项目。

  销售或租赁反动、淫秽、色情内容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者,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同时由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证照。

 四、非音像制品销售单位,严禁销售音像制品,违者由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被吊销音像制品经营证照的单位或个人,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开办文化经营项目。

 六、各市场的主办单位,必须认真加强对各柜台、门店的管理,对被吊销经营证照的柜台、门店,应按《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33条的规定处理其场地租赁合同。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占用道路、公共场所、绿化地带从事音像制品展销、摆摊设点、超门店范围外摆卖等经营活动。违者由市城管监察部门依法处罚。

                       深圳市文化局 深圳市工商局

                       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城管办

                          一九九六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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