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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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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办《关于清理国有企业应收款及贷款担保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深办[2001]22号

  【发布日期】2001-07-16

  【生效日期】2001-07-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办

《关于清理国有企业应收款及贷款担保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1年7月16日深办〔2001〕22号)  市国资办《关于清理国有企业应收款及贷款担保工作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清理国有企业应收款及贷款担保工作的意见

  根据市委常委会议精神及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和监督,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和减少国有资产流失,促进我市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特提出清理国有企业应收款及贷款担保工作的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属各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依照法律和我市有关行政法规行使职能,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原则。

  (二)按照分级分工负责、以企业和资产经营公司依法催收为主、市有关部门行政和法律援助为辅的原则。

  (三)先易后难,抓住重点的原则。

  (四)边清理、边追收、边办班的原则。

 二、组织工作

  (一)为加强领导,成立深圳市清理国有企业应收款及贷款担保工作领导小组,由郭荣俊副市长任组长,市国资办副主任卓崇勋、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纪委市监察局第二派驻组组长李苏民、市监察局助理巡视员王湘南、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林石喜、市公安局副局长李英才、市投资管理公司总裁庞大同、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总裁张宜均、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总裁李锦全、深业集团公司总经理刘子先组成。市清理国有企业应收款及贷款担保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国资办牵头,办公室主任由卓崇勋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中级法院经济庭庭长孙永利、市投资管理公司副总裁包德元、市建设控股公司总经济师姚瑞生、市商贸控股公司副总裁郭永刚担任,成员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属各资产经营公司(含深业集团)等部门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市属国有企业应收款和贷款担保的清理、催收、处置等工作。

  市属各资产经营公司(含深业集团)和各一级企业要相应成立清理应收款及贷款担保工作小组,由总裁(总经理)任组长,并配备专职人员开展工作。

 三、内容及程序

  (一)应收款的清理、催收

  1.清理与核查。各资产经营公司会同所属一级企业开展应收款项的全面清理工作。一级企业在认真核查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填报《深圳市清理国有企业应收款项调查表》(见附件一)。重点清查一年以上单笔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应收款。对年期长、存在潜在损失的应收款要逐项作出说明,明确责任人,并出具处理意见。

  2.催收(追收)。市国有企业清理应收款及贷款担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资产经营公司清理核查情况,督导、协调、协助催收工作。各有关单位按应收款帐龄长短和追收难度有重点的开展催收(追收)工作。各企业是应收款追收主体,应全力追收各类应收款;各企业应收款催收(追收)的组织管理工作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半年以上应收款的催收涉及行政或法律问题,需由市有关部门提供协助的,由资产经营公司报市清理国有企业应收款及贷款担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协助催收。

  3.各企业必须坚持清理与追收并举的工作方针,在进行清理各项应收款的同时,必须马上开展追收工作,各项应收款的当事人作为追收工作的主要工作人员,落实具体的清理、追收工作。

  (二)贷款担保清理

  为防范、化解担保风险,摸清企业贷款担保的情况,各企业需对各项贷款担保进行认真清查,填报《深圳市国有企业贷款担保调查表》(附件二)。各企业应针对贷款担保的不同情况予以分类处理,对各项贷款担保进行跟踪、监督,尽可能防止、化解担保给企业造成损失:

  1.对正处于担保期内的担保要与被担保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该单位的经营生产状况,特别是该单位的财务状况,防止出现担保风险。

  2.对已到期的担保,要与各方及时沟通,做好协调工作,及时解除担保关系,化解风险;对已到期并发生诉讼的贷款担保要作出风险评估,特别是对高风险或已造成损失的担保要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把风险和损失降到最低。

  3.对为无产权关系单位担保的,要争取解除贷款担保关系。

  4.对以后发生的贷款担保,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市政府贷款担保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报上级资产经营公司批准。

  (三)责任追究与查处

  各资产经营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加大工作力度,对各项应收款及贷款担保的责任人及当事人进行办班学习和谈话,责成各责任人及当事人追收各项应收款项。各责任人及当事人应主动配合所在企业和有关部门追讨有关应收款;对无法追回的款项,要分清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及党纪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各企业要按照要求,清查本企业的应收款及贷款担保情况,认真填报;如发现隐瞒现象,将予以点名通报批评。

  各企业填报的相关材料(附件一、二),请于2001年7月30日前上报给资产经营公司;各资产经营公司把材料汇总后,于2001年8月15日前报送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各资产经营公司今后每月须向市国资办汇报应收款清理情况,市国资办将根据各资产经营公司的汇报定期向分管副市长报告应收款的追收和处理贷款担保事项的进展情况。

  各资产经营公司可以根据自身行业特点,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对调查表的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和细化下发填报。

                          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2001年6月18日

 附件一     深圳市清理国有企业应收款项调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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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应收 │   │  │ │  欠款单位  │  ┃

┃      │金│ │ 性质 │借出款│未经│未│       │处理┃

┃      │额│发├─┬─┤项是否│讨论│收├─┬─┬─┬─┤  ┃

┃      │(│生│业│借│经过领│借出│回│名│法│地│电│意见┃

┃      │万│日│务│出│导班子│款项│原│称│人│址│话│  ┃

┃      │元│期│往│款│集体讨│责任│因│ │代│ │ │  ┃

┃      │)│ │来│项│论  │人 │ │ │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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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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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期内合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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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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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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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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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以上一年│-│-│-│-│-  │- │-│-│-│-│-│- ┃

┃以内合计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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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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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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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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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以上二年│-│-│-│-│-  │- │-│-│-│-│-│- ┃

┃以内合计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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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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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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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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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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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以上三年│-│-│-│-│-  │- │-│-│-│-│-│- ┃

┃以内合计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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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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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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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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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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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以上合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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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日期:

  填表说明:1.本表填表范围为并表企业(已退出并表范围的关、停企业也纳入填报范围),由一级企业汇总填报,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应收款按年期逐笔逐项填报;2.本表填报截止日期为2000年12月31日,上报日期2001年7月30日;3.应收款性质分业务往来和借出款项,借出款项需填报是否经过领导班子讨论;4.本表可以复印,处理意见可以另附.

 附件二      深圳市国有企业代款担保调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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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与被│是否│未经│是否│币│金│折│担│担│担│未到│到期│到期│ ┃

┃保│担保│经过│讨论│经过│种│额│合│保│保│保│期担│担保│已被│处┃

┃单│单位│领导│签发│资产│ │ │人│日│期│方│保金│金额│起诉│理┃

┃位│产权│班子│的责│经营│ │ │民│期│限│式│额 │  │担保│意┃

┃ │关系│集体│任人│公司│ │ │币│ │ │ │  │  │金额│见┃

┃ │  │讨论│  │批准│ │ │ │ │ │ │  │  │  │ ┃

┠─┼──┼──┼──┼──┼─┼─┼─┼─┼─┼─┼──┼──┼──┼─┨

┃总│- │- │- │- │-│ │ │-│-│-│  │  │  │ ┃

┃计│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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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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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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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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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日期:

  填表说明:1.本表由一级企业汇总上报;2.填报截止日期为2001年4月30日,上报日期为2001年7月30日;3.外币折合人民币汇率以人民银行2001年3月底公布的汇率为准;4.处理意见可以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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