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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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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内电话初装费收费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19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6-03-15

  【生效日期】1986-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市内电话初装费收费管理办法

(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六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一九八

六年三月十五日广东省邮电局、财政厅、物价局颁布)  为加强我省市内电话收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市内初装费收费标准:

  1.用户申请安装市内自动电话,一律收取初装费。收费标准为:程控电话每号四千元;普通自动电话每号三千元。鉴于各地经济条件、财政收支情况和用户承受能力不同,对上述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百分之十,确有困难的县可下浮百分之三十。具体浮动幅度由当地邮电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物价部门审核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2.电话副机按初装费百分之三十收费。

  3.合用电话两户各按百分之七十、三户各按百分之六十初装费计收。

  4.占用局间中继线,每占用一对加收百分之五十初装费。

  5.人工电话改自动电话或普通自动电话改程控电话的,按初装费百分之七十计收。

  6.凡申请安装临时电话或专线(不分用户对象),使用一个月以内的,只收工料费,不收初装费;使用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收百分之五十初装费;超过六个月的全额收取初装费。

  7.在现用人工电话的城镇申请新装电话的(不分用户对象),不收初装费,收取总机设备成本费每门号二百元,线路设备费每十米收五元(不足十米按十米计收),电话单机由用户自购。安装同线电话各按百分之七十收取门号费。

  8.在基本营业区内,用户新装电话从分线盒(箱)起引入室内线,长度超过一百米的,超过部分每十米另加收线路费五元(不足十米按十米计收);基本营业区以外新装电话,其界外线路按实需工料收取费用。

  初装费包括普通电话单机费(邮电局统一规定安装的电话单机)、手续费、装机费、工料费等费用。除上述规定的收费标准外,不得再向用户加收其它费用。

  (二)市话初装费减收范围:

  1.凡属企业性质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联户)申请安装电话,按初装费标准全额收费。

  2.凡主要靠国家行政、事业经费拨款的党、政、军机关、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和事业单位申请安装电话,按初装费标准减半收费;其住宅电话按初装费标准四分之一收费。

  3.中学、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包括公费住宅)安装电话,按初装费标准四分之一收费。

  4.其他居民申请安装住宅电话,按初装费标准减半收费。

  5.各国驻我省外交机构及外交官员申请安装电话,可参照机关、团体初装费收费标准计收。

  6.外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外国企业、社团办事处等驻我省非政府机构申请安装电话,按省内企业用户收费标准收费;住宅电话参照省内其他居民住宅电话收费标准收费。

  7.港澳、台湾同胞、华侨申请在省内的住宅安装电话,参照省内其他居民住宅电话收费标准收费。

  8.市内电话建设投资主要靠地方财政拨款的,其市话初装费可根据偿还建设投资情况给予减收。

  (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学校安装电话的费用,主要依靠本单位自有资金或预算外资金解决;没有自有资金的,报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地方财力情况,分期分批解决。

  (四)深圳市与外商合建的市内电话初装费收费标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五)各地收取的市内电话初装费,按“专用基金”办法管理。在银行单独设立“市话初装费”帐户。邮电企业在“专用基金”会计科目中设置“市话初装费明细科目”。市话初装费要专款用于市话建设,不准挪作他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定期检查初装费收支情况。

  (六)本办法从一九八六年四月一日起实行。省邮电局、财政厅、物价局一九八○年九月六日颁发的《关于市内电话收取初装费实施办法》同时予以废止。各地经政府批准已收取的市话初装费均不退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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