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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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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2]7号

  【发布日期】2002-01-31

  【生效日期】2002-01-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的通知

(粤府办〔2002〕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人大常委会九届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贯彻实施《条例》,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生态保护和建设的一件大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贯彻执行《条例》作为实践“三个代表”要求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把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工作提高到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和维护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不可缺少的战略资源高度去认识。各地要加强对保护野生动物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做好贯彻落实部署工作。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地要加大对《条例》的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宣传、组织学习,让《条例》内容家喻户晓,自觉执行。大力宣传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意义和开展禁猎野生保护动物的必要性。以经营者为宣传教育重点,对饮食业经营者进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的培训;教育部门要把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等内容纳入中小学生态保护教育活动中。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部门的领导、工作人员要坚决抵制食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不良风气。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特别是非法食用野生保护动物的行为予以曝光,新闻单位对保护野生动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要积极予以宣传报道,在全社会树立“保护野生动物光荣,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可耻”的良好社会风气。

 三、从2002年起至2004年12月31日,定为全省全面实施禁猎野生鸟类时期。在禁猎期间,以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鸟类管理的紧急通知》(林传〔1999〕51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到禁止猎捕、出售、收购和出口野生鸟类的活动。各地要在鸟类迁徙的主要停歇地和栖息地,根据鸟类迁徙规律,增派管护人员进行季节性管护和环志工作。

  因种源调配、养殖单位间交换和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对能大量人工繁殖可食用的鸟类种类,由省林业局予以公布。

 四、严格执法。各地大力开展打击非法猎捕、捕捞、宰杀、收购、出售、运输、携带、走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的行动。工商、公路、铁路、航运、邮政和海关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规定严把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销售、运输、邮寄和进出口等关卡,密切配合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工商管理部门要对涉及食用野生动物的“野味”招牌和广告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公安机关要结合严打整治工作,对猎枪及弹药非法持有者进行清理,坚决打击猎杀、破坏野生保护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对非法食用野生保护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条例》的规定予以坚决处理。要敢于碰硬,不论案件牵涉到哪个部门和个人,都要一查到底,依法处理。

 五、保护森林、海洋和重要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森林是生态建设的主体,是野生动物繁殖生息的环境,各地要加快生态公益林体系的建设和宜林荒山的绿化工作,发展森林资源。要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及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生态公益林体系的核心工程建设,禁止向海洋与重要渔业水域排污,禁止在水生野生动物的洄游、产卵通道拦河、筑坝和对鸟类迁徙的主要停歇地、栖息地的人为破坏活动,以改善和优化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

 六、各地要结合市、县机构改革,进一步建立健全保护野生动物行政管理的专门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并相应安排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经费。省和地级以上市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建立和完善野生动物救护中心,积极开展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救护和驯养繁殖,促进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恢复。要大力扶持发展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业,鼓励具备种源、技术、场地、资金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展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推动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加工利用产业的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

 七、加强监督,奖惩结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各级人大的监督下,加大执法力度,保证《条例》在本地区的贯彻实施。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向当地人大及政府报告保护野生动物的工作情况,通报重大案件的处理结果。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奖励办法,报省政府批准执行。对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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