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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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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关于取消部分基金(资金、附 费)项目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1998]106号

  【发布日期】1998-12-30

  【生效日期】1998-12-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基金

(资金、附加费)项目的通知

(粤府〔1998〕10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以下简称《决定》),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下列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本批公布取消的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从1999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本通知公布的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坚决予以取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变相拒绝执行。对已取消的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任何法人、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交。

 三、此项工作由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省减负办”)负责组织实施,省减负办、财政厅和物价局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取消的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逐项检查落实。对不按规定取消的,其所得收入一律没收上缴省财政,并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四、今后,各地和各部门申请设立各种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必须按中发〔1997〕14号文件要求,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得设立各种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

 附件:广东省取消部分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一览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广东省取消部分基金(资金、附加费)项目一览表

┌─┬─────────┬───────────────┬───────┐

│序│  项目名称   │     征收依据      │  说明   │

│号│         │               │       │

├─┼─────────┼───────────────┼───────┤

│1 │电力价格调节基金 │粤府办[1994]40号       │       │

├─┼─────────┼───────────────┼───────┤

│2 │电力建设资金   │[1991]价重字568号       │取消省自行提高│

│ │         │粤经能[1990]674号       │的2.5分/千瓦 │

│ │         │粤府函[1990]206号       │时      │

├─┼─────────┼───────────────┼───────┤

│3 │地方燃料附加费  │粤府办[1994]40号       │降低50%,剩余 │

│ │         │               │50%并入市、县 │

│ │         │               │电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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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电网建设费    │粤府办[1994]40号       │       │

├─┼─────────┼───────────────┼───────┤

│5 │课本价格调节基金 │粤新出办字[1989]102号     │       │

├─┼─────────┼───────────────┼───────┤

│6 │安全生产(管理)基│粤水电人劳字[1992]82号    │       │

│ │金        │               │       │

├─┼─────────┼───────────────┼───────┤

│7 │中药材开发基金  │[83]粤财企字第158号      │       │

│ │         │国药联材字[83]327号      │       │

├─┼─────────┼───────────────┼───────┤

│8 │广东省农村卫生基金│粤办函[1992]278号       │       │

├─┼─────────┼───────────────┼───────┤

│9 │统配化肥经营费用基│粤价重字[1991]337号      │       │

│ │金        │               │       │

├─┼─────────┼───────────────┼───────┤

│10│报纸价格调节基金 │粤价农轻字[1993]323号     │       │

├─┼─────────┼───────────────┼───────┤

│11│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粤府办[1997]50号       │       │

├─┼─────────┼───────────────┼───────┤

│12│碘盐价格调节基金 │粤价[1996]9号         │       │

├─┼─────────┼───────────────┼───────┤

│13│化肥价格调节基金 │粤价重字[1988]34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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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旅游建设发展基金 │粤旅业字[1988]162、29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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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进口卷烟专项调节基│粤府[1988]161号        │       │

│ │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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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渔港建设基金   │[84]粤水产字第042号      │       │

│ │         │粤价[1995]23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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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电信城市建设附加费│粤价[1997]26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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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港澳电话附加费  │粤办函[1984]86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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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农用电话初装费  │粤价重字[1987]23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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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增收国内夜间长话费│粤价重字[1987]13号      │       │

│ │         │粤局电字[1987]0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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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乡镇企业发展基金 │粤发[1993]1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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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合作事业基金   │[83]粤二轻企字第9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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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文化发展专用资金 │粤办函[1991]571号       │       │

├─┼─────────┼───────────────┼───────┤

│24│广东省影剧院维修专│粤文财字[91]84号       │       │

│ │用资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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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拥军优属保障基金 │粤民优[1997]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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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广东省旅游景点发展│粤府[1993]149号        │       │

│ │专用资金     │粤府[1994]63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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