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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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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行政办公楼建设和装修 准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01-01

  【生效日期】1998-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行政办公楼建设和装修标准

(试行)

(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在行政办公楼的建设和装修中认真贯彻党的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控制行政办公楼的建设规模,正常掌握建设和装修标准。特制订《广东省行政办公楼建设和装修标准(试行)》。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辖区内建制镇级以上(含建制镇)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的行政办公楼(以下简称办公楼)。

 第三条 办公楼的建设和装修必须坚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应根据机关的级别,按照本标准的建设等级核算建设规模,经有关审批机关审批后进行建设。提倡由各级政府统建行政中心或部门合用的综合办公楼,严格控制部门单独兴建办公楼。

 第四条 办公楼的公用服务设施应尽量使用周边地区的现有设施。联建、统建的办公楼,其公用设施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共同使用。

 第五条 办公楼等级分为三级:一级办公楼,适用于省级行政机关,每人平均建筑面积25平方米及以下(即每一编制定员,下同);二级办公楼,适用于地级市的行政机关,每人平均建筑面积23平方米以下;三级办公楼,适用于县(市)级以上的行政机关,每人平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上。

 第六条 办公楼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编制定员,对照本标准的建设等级,按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乘以编制定员数计算办公楼总建筑面积。

 第七条 本标准的办公楼的建筑面积指标包括:办公室、打字室、文印室、计算机房、档案资料室、图书阅览室、接待室、会议室、活动室、技术用房、电话交换室、卫生间、开水间、门卫、传达室、贮藏室以及必要的自动化设施专用房间、门厅、电梯厅、走道、楼梯间、电梯并道和机房等设备用房面积总和。不包括饭堂、车库、单车棚、独立变配电与泵房等以及人防设施。

 第八条 办公楼的建设要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本标准以外其他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需按当地城市规划要求执行。

 第九条 办公楼的建设必须依据经批准的文件进行规划、设计、施工、拔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投资概算。

 第十条 办公楼装修应坚持耐用、经济、美观的原则。要以满足使用要求为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原则上不用进口的装修材料。

 第十一条 办公楼各主要部门装修应从严执行如下标准:

  一、外墙面可采用普通陶瓷砖、马赛克或水刷石,主要入口部分可适当重点装饰;

  二、一、二级办公楼入口门厅,电梯厅内墙面可采用普通大理石、花岗岩或陶瓷砖,三级办公楼采用乳胶漆或其他普通材料;

  三、入口门厅地面可采用普通大理石或花岗岩、其余楼、地面可采用普通陶瓷砖或水磨石。

  四、一、二级办公楼入口门厅局部彩造型吊顶,三级办公楼采用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不燃板材(块材)吊顶或顶棚刷涂料;

  五、大堂入门可采用不锈钢或铝合金全玻璃门,其余办公可采用硬木夹板门、普通铝合金玻璃门(窗)、塑料门(窗);

  六、一、二级办公楼的个别领导办公室可设独立卫生间,其余设公共卫生间,卫生间墙面可贴普通陶瓷砖;

  七、办公楼照明应采用节能日光灯具,门厅、电梯厅、重要的会议室和办公室可适当选择相应的灯饰。

  八、技术、设备用房根据技术要求进行装修。

 第十二条 办公楼的电梯、空调设备属建设项目的设备内容,装修时不得任意增设。

 第十三条 改、扩建的办公楼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各市、各部门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计委、建委备案。

 第十五条 本标准建设部门由省计委负责管理,解释;装修部分由省建委负责管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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