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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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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外商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的若干规定

  【发布单位】81917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8-09-09

  【生效日期】1988-09-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鼓励外商到湛江市场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的若干规定

(1988年9月9日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发)  为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更好地吸收外商投资,加快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结合湛江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土地使用权出让一次签约的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最长期限为五十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者,经批准期限可以延长。投资者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

二、开发区的税收本着“税负从轻,待遇从优”的原则征收。

  1、在开发区内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立经营的生产性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在按国家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凭审核确认机关出出具证明文件,经市税务机关审查确认后,可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可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在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3、外商从合营企业中将分得的利润在开发区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期限不少于五年的,经市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的全部。

  4、外商从在开发区投资企业中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5、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属于转让的技术先进或提供资金、设备条例优惠的,经市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给予更多的减免优惠。

  6、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和管理设备、生产用燃料、合理数量的生产用车辆、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及上述机器设备、车辆所需进口的维修零配件,为制造外销产品进口的原辅材料、元器件、包装物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工商统一税。产品转为内销的,对其所用的进口料、件,按规定补办进口手续并照章补税。

  7、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使用内地料、件或半成品,在开发区内加工出口的产品,凡经实质性加工,增值20%以上的,可视为开发区产品,海关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免征出口关税。

  对外商投资开发区企业代理或收购区外产品出口,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口应征出口税的产品,照章征税。

  8、在开发区内投资的外商和国外技职人员,携带自用合理数量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凭公安机关签发一年以上居留证免税。

三、扩大开发区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审批权限。凡属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投资方向,外汇收支与配套资金能自行平衡,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具备,原材料、燃料、动力及运输条件不需要省综合平衡,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和许可证的外商直接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开发区管委会按省赋予市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并简化审批手续。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协议、合同、章程,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四、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行组织其产品出口,也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委托代理出口。开发区内其它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外贸经营权。

  没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需要进口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和出口产品,可以委托开发区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代理。代理费不超过代理金额的1.5%。

五、开发区的企业所创的外汇全额留成。除另有规定者外,企业创汇按创汇总额的10%的比例,上缴额度给开发区管委会。企业自营出口产品部分的创汇,可以保留现汇。开发区企业的外汇可以通过外汇调剂中心调剂。

  允许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行使用其汇入境内的外汇资金,允许外商按合同规定调出其所在开发区的外汇信托存款和外汇信托投资资金。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外汇收入,为扩大产品出口,可以在合同和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使用。

六、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需要借贷的短期周转资金,以及其它必需的信贷资金,经中国银行审核后,优先贷款。

七、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外资银行、港澳中资银行可以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兴办中外合资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

八、开发区设立保税仓库,对进口货物实行简便有效的监管,方便企业原料、产品及设备的进出口。

九、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物资的供应及其价格,与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水、电、气、运输条件及通讯设施,优先安排并按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收费标准收费。

十、保障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自主权,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际上先进的科学方法管理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在批准的合同范围内,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筹措、运用资金,采购生产资料,销售产品;自行确定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聘用或者辞退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增加或者辞退职工;可以在当地招聘和招收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被录用人员所在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允许流动;不得加以限制,如果原单位无理阻拦,被聘用职工可以提出辞职,辞职后其工龄可以连续计算;对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处分,直至开除。外商投资企业招聘、招收、辞退或者开除职工,应当向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十一、港、澳、台、华侨商人在开发区投资办企业,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委托国内亲属充任代理人,安排其亲属在投资企业内就业。并可根据投资数额多少批准在农村的亲属1-4人,在开发区或湛江市市区入户(一个项目一般不超过4人入户)。

十二、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开发区内投资举办的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三、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湛江市人民政府授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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