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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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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关于实行劳动年审制度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1996]4号

  【发布日期】1996-01-12

  【生效日期】1996-01-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劳动年审制度的通知

(1996年1月12日粤府〔1996〕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加强劳动监察,保护用人单位和工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劳动争议,省人民政府决定,从1996年起,对全省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年审制度。通知如下:

 一、劳动年审是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开展劳动监察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劳动年审工作,加强劳动监察和管理,可保障劳动法规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保护用人单位和工人的合法权益。劳动年审工作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组织实施。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劳动厅另行制定。

 二、劳动年审的对象是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有招收工人的用人单位。劳动年审的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及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用人单位最低工资给付和工资支付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劳动安全卫生情况,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情况及遵守社会保险规定情况等。

 三、实行劳动年审制度是一项新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影响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予以重视,切实抓紧抓好这项工作。劳动行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在实行劳动年审制度的同时,应注意加强经常性的劳动监察工作。工商、财政、物价、工会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做好这项工作。

 四、各类用人单位应主动接受年审,有关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年审。对没有按规定参加年审或故意逃避年审的,劳动行政部门应组织力量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国家、省劳动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各地在推进此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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