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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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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组建省政府查禁公路三乱督察队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办[1995]45号

  【发布日期】1995-04-03

  【生效日期】1995-04-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组建省人民政府查禁公路三乱督察队的通知

(粤府办[1995]4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查禁公路上三乱行为的命令》,进一步做好查禁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现就组建广东省人民政府查禁公路三乱督察队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人民政府查禁公路三乱督察队(以下简称省督察队),是省人民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的督察检查机构,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查禁公路三乱行为,并直接向省人民政府负责。

 二、省督察队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局、省监察厅、公安厅及新闻机构抽调人员组成,不设专职人员,必要时可抽调省其他部门及有关市人民政府人员参加。队长由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罗越同志担任,副队长由省政府法制局局长张斌同志、省监察厅副厅长张应光同志担任。日常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局负责。

 三、省督察队的工作职责是:对各地区、各部门治理公路三乱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上路巡查,现场纠正公路三乱行为;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检查站、征费稽查站和收费站的工作进行监督;接受司机和群众关于省内公路三乱情况的投诉,并对投诉情况进行直接处理或责成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四、省督察队工作人员的督察证件、执勤车辆督察标牌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执行督察任务时,督察人员应统一佩戴督察胸章,执勤车辆应配置督察标牌。悬挂督察标牌的车辆,在通过收费桥梁、公路、高速公路时,免交过桥过路费。

 五、省督察队作出督察决定时,应填发《督察决定书》,有关行政部门及接受督察的单位、个人应按照执行。对拒不按督察决定执行的,省督察队可通知当地人民政府处理,或由省监察厅直接作出处理。

 六、各市人民政府应设立公路三乱投诉举报站,接受所属市人民政府及省督察队的领导。各市财政部门应根据督察任务的需要安排专门经费,适当解决公路三乱投诉举报站工作人员的经费问题。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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