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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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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严禁宰售病死猪牛的请示》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办[1985]78号

  【发布日期】1985-05-28

  【生效日期】1985-05-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关于严禁宰售病死猪牛的请示》的通知

(1985年5月28日穗府办〔1985〕78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卫生局、市食品卫生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严禁宰售病死猪牛的请示》,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今年入夏以来,气候炎热,各类细菌、病毒、病原体极易孳生繁殖。社会上有些人为了攫取暴利,无视国家卫生法规,不顾人民身体健康,私设屠宰场、点,强行拉截、低价购进外地来市中途病死的猪牛,高价转手出售,危害人民身体健康。为此,必须采取措施,切实执行《食品卫生法》,刹住这一歪风。各有关单位要按本《通知》精神,尽快组织落实。执行情况,请及时报告市食品卫生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严禁宰售病死猪牛的请示

市政府:

  最近社会上出现非法宰售病、死猪牛的问题。病、死猪牛肉多数来自个体或集体屠宰点。这些屠宰点仅市区边沿便有四百多处,还有所谓“家庭屠宰场”,仅江村乡即有五十三处,增城县有一百七十多处,其他各县均有。查这些屠宰场多数不报卫生部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如黄埔区六十七个屠宰点,报领卫生许可证的仅五个,有些工商管理机构不按《食品卫生法》第六章第26条和《广州市食品卫生暂行规定》第26条的要求,对未有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商贩也发给营业执照。这类屠宰点一无卫生设施,二无兽医检验,常宰售病死猪牛,污染环境严重(场内到处乱堆死猪、猪毛、牛骨、牛皮、内脏等,蝇蛆满地,臭气熏天),而且偷税漏税。有些屠宰场还专门购进从外省长途运来混渗硼砂的猪牛肉转卖。市郊三元里北站路口、沙涌口等 地,每天下午五时后,不少肉贩用大板车、三轮车、摩托车、自行车等聚集抢购贩运病死猪肉。这些个体屠宰点的肉类多是供应农贸市场、饮食业和厂矿企业食堂。有的大宾馆也从三水县芦苞和南海县购进类似上述未经检疫、无肉检证的私宰猪牛肉。

  为维护国家食品卫生法规,保护人民身体健康,防止人畜共患的急性传染病和肠道疾病的发生,特提出如下措施:

 一、请各区、县政府组织工商、公安、卫生、商业、食品、供销、饮食、畜牧、税务等有关部门进行突击检查,全面查清屠宰点(场)的现状。对违反法规的,按情节作出处理。

 二、各区、县政府要责成公安、卫生、工商管理等部门组成联合流动检查小组,对辖区内交通沿线的拦截运猪牛车辆进行收购病死猪牛者,给予严肃处理。

 三、凡开设屠宰场、点,必须按《食品卫生法》规定,报经卫生部门检查合格,领取卫生许可证后,再报工商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得经营使用。工商管理部门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者不得发给营业执照。所有屠宰场、点要实行猪、牛分宰,有兽医检验,填发肉检合格证后,才能出场销售。否则,要加重处罚。

 四、加强农贸市场和个体肉档的食品卫生管理。由卫生部门牵头,组织工商管理部门和食品公司共同监督市场,设置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对运进市场销售的肉品须经检验合格方得出售。未经检验合格的肉品一律不准销售;发现变质肉品,要立即处理,并对售卖者严加处罚。

 五、各大宾馆、饮食店、集体单位不得购买无兽医检验证的肉品,违者处罚,造成食品中毒事故者要追究责任。

  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速批转执行。

                      广州市卫生局

                      广州市食品卫生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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