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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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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关于《广东省出租小汽车计费器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

  【发布日期】1998-01-18

  【生效日期】1998-01-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出租小汽车

计费器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八日)  《广东省出租小汽车计费器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1987年1月26日以粤办函〔1987〕41号文批准)作如下修改:

  1.第十五条修改为:“对不安装计费器和未经整车运行计费检验而投入营运的,责令其停止营业,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对不按规定送检或经检定(检验)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营业,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第十六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3.第十八条修改为:“出租小汽车经营者违反本管理办法,或对乘客投诉不予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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