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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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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改革的实施办法》、《广州市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广州市国有企业分配制度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办[2000]3号

  【发布日期】2000-02-04

  【生效日期】2000-02-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

监督和营运体系改革的实施办法》、《广州市深化

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广州市

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办〔2000〕3号)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改革的实施办法》、《广州市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广州市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二月四日

      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改革的实施办法

  为了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跨世纪发展的宏伟目标,建立和完善以产权为纽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又符合广州实际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调整优化国有资产结构,提高国有资产营运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1999〕16号)和《中共广州市委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穗字〔1999〕9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改革的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关于建立权责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精神,坚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方向,从广州的实际出发,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和管理办法,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国资委(国资局)、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和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逐步完善的过渡期内暂由市国资委委托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进行直接监督和管理。

 二、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的原则

  (一)实行政企分开的原则:将政府的社会经济职能和政府的资产所有者的管理职能分开。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通过市国资委或其办事机构专司总代表,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不行使具体企业、项目的投资经营职能,而通过授权、委托的形式,由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机构行使这一职能。

  (二)实行两权分离原则:将国家终极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分离,在确保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前提下,落实和保障企业法人的经营自主权。

  (三)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总代表,享有所有者权益,负责收取国有资产收益。

  (四)管资产、管人、管事相结合原则:以党管干部原则与《公司法》依法选择、管理企业经营者原则相结合。

 三、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

  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就是以产权为纽带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的保值增值体系,包括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和企业。

    ┌──────────────┐

    │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

    └───┬─┬───┬────┘ ┌───────────┐

        │ │   │      │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

        │ │   └──────┤(市国资委的办事机构,├─┐

        │ │          │市委、市政府专司国有资│ │

        │ │          │产管理职能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授权经│ │资源性国│ │区、县级市国││

  │国有资产管理││营机构    │ │有资产管│ │有资产管理委││

  │机构    ││(包括若干个综│ │理机构 │ │员会    ││

  │      ││合性国有资产经│ └────┘ │      ││

  └──────┘│营公司、若干个│        └─┬────┘│

          │专业性国有资产│          │┌────┘

          │经营公司、大型│          ││

          │企业或企业集团│          ││

          │公司)    │          ││

          └───┬───┘          ││

              │            ┌─┴┴───┐

            ┌─┴──┐         │区、县级市国│

            │全资企业│         │有资产管理机│

            │控股企业│         │构     │

            │参股企业│         └──────┘

            └────┘

 四、市国资委及其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市国资委的主要职责。

  按照“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的原则,市国资委是我市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总代表,代表政府行使所有者的职能,对市所管辖的全部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管理,负有全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并直接管理、监督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国有资产总体发展规划和布局。

  2.决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查批准市资产经营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则、年度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重大收益运用计划和受理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

  3.确认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董事长、经理、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和国有资产产权代表的资格。

  4.编制全市政府预算中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经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和管理。

  5.牵头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和聘请社会专业人士组成外派监事会,审核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评价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参与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审查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报告,列席董事会会议以及对有关事项、人员提出询问和奖惩的建议。

  6.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向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派驻监事会或稽察特派员,在过渡期内由政府主管部门派出,报国资委备案。

  (二)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市国资委的常设办事机构,主要任务是对广州市所管辖的市内外、境内外的国有资产进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省和市委、市政府、市国资委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和法规,研究、拟定本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对全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协调服务。

  2.参与组建本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型和经营控股型公司,审核国有产权营运主体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方案,报请市国资委批准授权。

  3.按照分级监管的体制,决定或批准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形式、产权变动等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在市外、境外的国有资产。

  4.组织收缴国有资产收益,拟定国有资产收益的分配方案。

  5.负责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国有股权管理、产权登记、资产统计等基础性管理工作。

  6.培育和发展国有资产交易市场并进行监督管理。

  7.制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指标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监督考核和评价授权企业国有资产的营运情况。

  8.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国有资源性管理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和方法,并加强管理和监督。

  9.调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查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

  10.指导区、县级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工作,监督区、县级市国有资产的管理。

  11.承担市委、市政府和市国资委赋予的其他职责,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国资委,以及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交办的有关事项。

 五、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的主要职责

  我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及被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企业集团公司,是市国资委授权设立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是从事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特殊企业法人,通过全部或部分拥有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份或股权,对其他公司或企业实行控股,承担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能,代表市国资委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者等出资人的权利。

  (一)受市国资委授权或委托,经营管理所属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组织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执行国家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政策、法规、制度。

  (二)按照市的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组织运用国有资产投资收益和政府财政性资金,进行投资、控股、参股。

  (三)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受市国资委授权或委托的国有全资企业组建、关闭、破产或整体转让方案,批准或决定所属全资国有企业租赁、承包等经营活动。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确定投资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方案。

  (五)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选派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参加控股、参股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等产权管理组织;聘任所属全资子公司的经营者。

  (六)制订基层企业的资产效益考核指标,考核企业经营业绩,对经营者实施奖惩。

  (七)审查、汇总、合并所属全资和控股企业资产报表,组织所属企业开展清产核资、产权登记等基础工作。

  (八)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原则和条件。

  1.规模原则。有一定数量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其资产总额一般应在50亿元以上。

  2.专业原则。必须符合市的产业规划,产品结构合理,以不重复、不类同组建为原则,并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规模经济效益。

  3.发展原则。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的优势。

  4.优化原则。体现资源优化组合、合理配置,有利于打破行业界限,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经营。

  (二)组建方法。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按照少而精的原则,采取先试点后铺开的办法,可先在工业系统进行试点,并在商贸旅游、城建、交通等系统逐步成立若干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应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政策、产品结构调整及宏观调控的需要。组建方法如下:

  1.对产权关系清晰、实行资产经营一体化、具有雄厚资本实力的企业集团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2.对现有的部分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要按产品、产业结构进行调整、重组、改组后授权经营。

  3.由市国资委提出组建一些新的专业性、综合性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三)程序。

  1.根据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提出的组建意见,由拟组建的资产经营公司、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市国资局草拟组建方案。

  2.市国资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和可行性分析、论证,并提交市国资委审批。

  3.由市国资局牵头组织有关委办和工商、财政等部门论证通过《公司章程》。

  4.委托中介机构对拟组建的资产经营公司进行清产核资。对财政部门核实的不良资产,报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按政策规定可作冲销国有净资产处理。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清产核资基础上界定国有资产,并办理国有资产授权手续。

  6.实行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签订《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

 七、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权利。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中心,包括:投资决策、资产收益、资产处置、人事管理等权力。

  (一)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对外投资可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有关投资项目在向审批机构申报的同时,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国家有规定的除外)。

  (二)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其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委派产权代表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向其独资、控股企业派驻财务总监,代表出资者对所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

  (三)有权向境内、外转让授权经营范围内的国有产权,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1.转让国有产权应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和确认。

  2.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确认价80%以下的,应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3.凡涉及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所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动等事项的,应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四)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办法。

  1.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净收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股权转让(包括配股权转让)净收入和有限责任公司国家(或国有法人)出资转让的净收入,30%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缴,交市统一安排,综合使用;余下70%留给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安排使用。

  2.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的税后利润,扣除经批准弥补的亏损,按规定提取的单项留利用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后,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缴20%,余下80%留给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安排使用。

  (五)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完成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达的保值增值指标。

  (六)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应接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建立正常的工作报告和备案制度。

  (七)履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单位的职责,按照规定编制经营公司国有资产收支预算、资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并及时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或报送。

  (八)人事管理。按照“党管干部”原则与《公司法》的要求进行管理,具体按《广州市深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执行。

 八、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的考核、评价、奖惩

  市国资委实行每年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进行营运业绩的考核、评价、奖惩。

  (一)考核、评价的主要指标体系。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国有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社会贡献率等有关指标。

  (二)考核、评价的程序和方式。委托独立、公正的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进行年度审计;由市国资委牵头组织政府有关部门成立临时考核小组,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进行全面考核、评价;由市国资局对其经营者提出考核、评价意见。

  (三)试行奖励办法。市国资委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董事会、经营者完成责任期内经济指标的,在国资收益中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如有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或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应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五)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连续3年考核不合格、发挥不了授权经营机构作用或未按规定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取消其授权资格。

 九、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的资产重组、兼并、关闭、破产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的资产重组、兼并、关闭、破产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提出,国资局会同主管委办及有关部门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市国资委决定后,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实施破产的,应依照有关法律程序办理。

        广州市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党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共广州市委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穗字〔1999〕9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依据产权关系,调整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

  1.建立和完善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监管--政府授权经营机构(包括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下同)营运--企业经营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后,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不再按行政隶属关系管理,而是按管资产和管理人相结合的要求,依据产权关系,实行谁出资谁管理。

  2.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公司法》的要求,依据产权关系,理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

  --市委,区、县级市党委管理本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的党委书记、副书记,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纪检书记,监事会主席,稽察特派员;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管理所属原可视为局级和局级企业的领导班子,由新成立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董事会提名,按授权经营的大集团领导班子的同样程序任免;

  --授权经营机构管理其投资的独资、控股企业的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和财务总监;

  --授权经营机构所投资的独资、控股企业依据“下管一级”的原则,管理其独资、控股企业党组织、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的主要成员;

  --授权经营机构及其它企业依出资额比例,向参股企业委派产权代表;

  --董事、监事除出资方委派外,可聘请专家、社会知名人士、企业职工兼任。

  3.市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建立前,市政府授权经营机构的领导人员产生和任免程序。

  授权经营机构的党委会成员,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纪检书记,监事会主席和稽察特派员,由市委组织部和市政府主管部门工委共同考察,征求市国资委和分管副市长意见,报市委审定。

  4.市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建立后,市政府授权经营机构的领导人员产生和任免程序。

  --授权经营机构的党委书记、副书记、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由市委组织部考察提出人选,征求市国资委和分管副市长意见,报市委审定,其中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由市政府任免。

  --稽察特派员由市国资委提出人选,市委组织部考察,报市委审定,由市政府任免。

  --授权经营机构的总经理,由董事会提出人选,市委组织部考察,征求市国资委和分管副市长意见,报市委审定,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授权经营机构的董事由董事长提出人选,党委考察,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确定;监事按有关程序选举产生。

  --授权经营机构的纪检书记由党委提出人选,市委组织部考察,征求市纪委意见,报市委审定;工会主席由党委提出人选,征求市总工会意见,市委组织部和市总工会共同考察,报市总工会党组同意,按有关程序选举产生。

  --授权经营机构的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出人选,党委考察,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确定,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授权经营机构所投资的独资、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产生和任免程序,由授权经营机构依照《公司法》和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授权经营机构及其所投资的各类国有独资、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用前均需征求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二、按照企业类别,确定企业领导人员待遇

  5.按照政企公开的原则,以企业类别确定企业及企业领导人员待遇。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建立后,企业领导人员政治生活待遇,按企业类别重新确定。企业领导人员原有行政级别保留在本人档案。调入党政机关的,以其所在企业的类别及在企业担任的职务(或原定行政级别)、本人的业绩表现作为确定新岗位行政级别的参考。从行政事业单位调入企业担任领导职务的,原行政级别保留在本人档案,其待遇按新岗位确定。企业领导人员退休后的待遇按办理退休手续时所在岗位确定。

  6.企业领导人员涉及看文件、参加会议等政治待遇的,按企业类别而定。由市政府直接授权的经营机构按市直属单位执行。涉及办理出国出境、人事调动、职称评定等,由各个授权经营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拓宽选拔渠道,改革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方式

  7.可根据企业类别和岗位要求,分别采取以下方式选拔企业领导人员,并实行聘任制或任期制。

  --公开招聘。由企业向社会公开企业领导岗位空缺情况和应聘的资格条件,通过对应聘者进行笔试、演讲答辩、民主测评、组织考察、集体讨论确定人选;

  --民主选举。由企业的组织人事部门和职代会组织企业职工采取推选、无记名投票等方法产生人选;

  --竞争上岗。由企业向全体职工公开企业领导职位空缺情况和参加竞争的资格条件,通过对参与竞争者进行笔试、演讲答辩、民主测评、组织考察、领导集体讨论确定人选;

  --市场招聘。由企业经理人才评价推荐中心、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根据企业的需要,推荐经理人选。

  8.加快培育企业领导人才市场。市企业经理人才评价推荐中心和市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分别隶属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管理。要研究制定管理办法,认真做好企业领导人才信息收集、素质测评、任职资格考核、业绩档案管理组织培训、向企业推荐合格领导人员等工作,积极推动企业领导人员合理、有序流动,努力探索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配置相结合的有效途径。

  9.逐步推行经理任职资格制度。担任企业经理职务必须具备必要的条件,并须获得相应的任职资格,其任职资格由市具有相应职责的有关机构测评确认。

 四、完善约束机制,强化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

  10.试行稽察特派员制度。稽察特派员由市国资委派出,代表市政府对授权经营机构行使监督权力。主要任务是对企业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资产保值增值以及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经营业绩进行检查和评价,根据稽察结果提出奖惩任免建议。每一名稽察特派员和若干名稽察特派员助理组成一个稽察组,负责2-3个授权经营机构的稽察工作。稽察特派员原则上从市委管理的干部中选任,其行政关系和工资福利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管理。

  11.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按照“谁出资、谁派出”的原则,授权经营机构由国资委直接派出。监事会成员由有关机构和职工的代表、有关专家等组成,监事会主席由派出机构指定。监事会对派出机构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外派监事会的职责主要是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听取和审查企业财务预算安排和财务报告,审议重大投资决策,审查企业资产处置,对企业经营者业绩进行评估和考核,对董事长、总经理的任命及奖惩提出建议,监督侵犯企业经营权的行为等。监事会成员的工资、费用由派出机构支付。

  在市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建立前的过渡期内,对授权经营机构派出监事会和稽察特派员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报国资委备案。

  12.实行财务总监制度。授权经营机构向所属企业派出财务总监,对所投资企业经营状况进行日常监督。财务总监依法进入董事会,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但不得兼任所驻企业董事以外的任何实职,其工资福利由委派方负责,不准在所驻企业领取任何报酬。财务总监任期三年,定期进行轮换。企业规定限额的资金支取和调拨,由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联签才能生效。

  13.实行国有产权代表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国资委向授权经营机构委派的董事长,授权经营机构向其投资的独资、控股企业委派的董事长和向参股企业委派的董事,是国有产权代表。国有产权代表对企业的重大产权和人事变动,一定数额以上的投资有贷款担保、分配方案等对出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必须及时向委派单位报告。国有产权代表向委派单位报告重大事项时,必须表明个人所报告事项的意见;在企业研究重大问题时,必须按产权单位的意见行使表决权或表明态度。

  14.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授权经营机构领导人员要与国资委签定任期责任书,授权经营机构所属的独资、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要与授权经营机构签定任期责任书。任何责任书要写明任职期限、岗位责权和报酬。

  15.完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制度。根据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要求,产权单位要以任期责任书为依据,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年度考核、重大经济事项考核和任期考核,并按照“谁管理谁考核”的原则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实施。考核内容要根据不同岗位有所侧重,重点考核工作业绩。考核结果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途径及时公布。依据考核结果,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奖惩,并建立企业领导人员业绩档案。对经营业绩好的,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经营业绩差的,要加大惩处的力度。对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企业连续2年增加新亏损的,不得续任;不能实现任期目标的,必须离职;对长期不能扭亏转盈或明显减亏的,领导班子要进行改组;经营决策失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视损失大小和责任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因决策失误被撤职的,3年内不得担任企业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领导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6.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制度。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企业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企业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企业领导在讨论干部任免时,涉及到本人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17.建立推荐、考核企业领导人员责任制。按照“谁推荐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推荐、考察人员的职责。企业领导人员上岗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在适当时候派出考察组,对其进行跟踪考察。对在推荐、考察中不负责任,不讲原则,以权谋私,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造成用人失误及严重后果的,追究推荐、考察者的责任,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

  18.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强化董事会的决策权,保证经理班子的生产经营指挥权,落实企业监事会的监督职权,履行职代会的民主管理监督职责,形成企业内部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企业党组织要积极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企业重要人事任免要经企业党委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考察,由企业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董事会和经理班子要主动向企业党组织通报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听取企业党组织的意见。企业党组织负责人与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企业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或经理班子,企业党委书记可兼任董事长,董事长和总经理分设,董事长、监事会负责人和总经理及工会中的党员负责人,可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

 五、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高企业领导人员素质

  19.完善培训制度。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为企业领导人员培训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企业领导人员培训的整体规划和政策法规。各有关部门要认真配合,组织实施。逐步建立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资格培训制度,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培训要与使用、待遇相结合,对企业领导人员参加培训学习情况定期进行考试、考试,并把考试、考核的结果作为任用的重要依据。

  20.改进培训方法和充实培训内容。重视运用现代化电子通讯手段,通过有线电视、互联网等形式,开辟电视教育课程、网上学院,与国内外有关院校或研究机构合办网上培训;充分发挥党校、干部院校、高等院校的作用,建立完善的企业领导人员培训网络体系。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组织企业领导人员出国考察、进修,依靠、利用我省、我市在港澳的企业开展境外培训。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邓小平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培训,强化进行金融、财务、法律、外语、计算机、现代企业管理等知识的培训,全面提高企业领导人员的素质。

  21.建立分层分类的企业领导人员培训机制。政府授权经营机构领导人员与一般企业领导人员,要按照各自任职资格条件参加不同的培训。培训内容要有所不同,对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成员的培训,按照其职责不同而有所侧重;对于企业后备领导人才,根据其特点和所备岗位的需要,采取出国进修、转岗、交流、参与中心工作、承担专项重大任务、担任助理职务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加以培训。

 六、加强宏观管理和组织领导

  22.企业领导体制改革后,市委组织部协助市委负责对全市企业领导班子和企业后备领导人才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和组织建设的宏观指导、检查和监督;负责对企业领导人员推荐、培养、选拔、交流等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国资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负责,分别制定稽察特派员管理办法、财务总监管理办法、企业领导人员考核办法和企业领导人员推荐考核责任制度、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制度等配套制度,规范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

          广州市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为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经营管理者和职工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1.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建立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合理拉开企业经营管理者、技术人员、普通员工的收入差距。工资分配体现多劳多得,并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企业收益分配。

  2.经营管理者和职工的收入,要体现制度化、公开化、规划化原则,完善审计、审批和考核制度,企业的分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3.经营者的年薪收入,要与企业资产规模、经营效益挂钩,根据企业经营的业绩、难度和风险合理确定。

  4.积极探索股份期权的激励办法,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管理制度。

 二、企业的分配制度

  5.企业在确保人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前提下,自主决定工资总额、工资水平和分配方式。

  6.结合放开搞活中小企业,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制度,鼓励企业员工注资和购买本企业国有、集体资产的股份,允许企业用股份的形式奖励、配售给本企业的员工,员工根据所持股份参与企业分配。

  在企业转制过程中,员工用自有资金、工资收入购买本企业的股份,市有关的优惠政策不变。

  7.各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保证企业按照职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按时足额支付,不得拖欠职工工资。在经济效益增长的前提下,企业应保证职工工资有合理的增长。

  8.为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企业的分配制度要加大技术分配的比重,根据科技人员、高级技师的专利、技术、成果、贡献等进行分配。分配的主要形式有:

  (1)专利、技术、成果入股:通过评估折价入股,量化到个人;

  (2)专项成果按贡献参与企业利润分成;

  (3)加大科技人员的工资分配系数;

  (4)在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项目完成人员和对产业化有贡献的人员。

  9.在高新技术企业中试点,从近年国有净资产增值部分中出一定比例作为股份,奖励有贡献的职工特别是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10.对科技成果、技术专利以及无形资产等,要加快建立一套比较科学、比较完善的鉴定、评审办法,并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三、经营者的收入分配

  11.经上一级投资主体同意,董事长、总经理可实行年薪制。具备条件的企业,试行股份期权的激励办法。

  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分配,由企业董事会决定。

  12.经营者的分配:

  (1)基本年薪。以上年度本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和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参考基准,根据企业资产规模和行业水平等因素确定。经营者的基本年薪,最高不得超过参考基准数的5倍;

  (2)效益年薪。根据经营者上年度完成的经济效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情况综合计算,效益年薪最低为零。亏损企业的减亏额,在考核经营者业绩时可视同企业利润。

  (3)股份期限。经企业出资人和股东大会同意,经营者在任期内按协定价格获取适当比例的本企业股份,收益延期兑现,并享有相应权利和义务。

  13.关于股份期权的管理:

  (1)试行股份期限的企业必须是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并经上一级投资主体的批准;

  (2)经营者购买股份期权的价格的分期获取的数量、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任期未满离开企业和违约的处置,必须以契约形式明确规定;

  (3)股份期限的形成和获取方式: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由出资人通过协议转让给经营者。公司制企业由国有股和其他股份转让,或者经营者增资扩股。获取方式是经营者根据与出资人签定的认购协议,以既定价格认购,分期补入。经营者在未全部补入前,其所持有的股份只有表决权和收益权,全额补入后才享有所有权;

  (4)经营者购买股份期权应首先用其年薪收入和分红支付;

  (5)股份期限的兑现:经营者任期届满1年后,经审计合格,达到契约规定的指标,其拥有的股份可按当期每股净资产值,以出资人受让方式兑现,上市公司在股票市场上兑现,也可由经营者继续持有;

  (6)经营者任期未满离开本企业,终止其未购股份的行权资格,已拥有的股份,1年后按规定兑现或继续持有。个人要求离开的,应视同违约,其拥有的股份兑现要按契约扣减,并不得高于离开时的净资产值;

  14.企业经营者年薪和股份期权的具体分配办法和标准,国有资产经营企业、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公司,由市国资委确定;全资企业、控股企业,由其所属资产经营公司或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公司确定。

  15.年薪支付办法:

  (1)经营者基本年薪由企业按月以现金形式支付;

  (2)经营者效益年薪以年度为单位,分期发放,当年发放的具体比例视情况确定,未发部分作为经营者风险抵押金,存入指定帐户,待任期届满考核合格后,连同银行利息一起兑现。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扣减。试行股份期权奖励的企业,未发部分用于经营者购买股份期权。

  16.经营者年薪考核和申报程序:

  (1)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由投资主体委托有资格的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报告按有关规定测算经营者年薪数额;

  (2)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对经营者年薪分配进行审核;

  (3)按照国有资产下管一级的原则对企业的审核结果进行核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公司由市国资委核准,经营者的年薪收入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备案;全资企业、控股企业由所属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或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公司核准,报市国资委、劳动局备案。

  17.实行年薪制的经营者,不得再享受本企业内部的工资、奖金等其它工资性收入。劳动、医疗保险和住房等待遇按照市政府有关政策执行。

  18.经营者获得市以上的资金和奖品,不作为年薪收入计算。

 四、加强管理和监督

  19.建立和完善企业的约束机制。经营者必须将一定比例的效益年薪作为风险抵押金或用于购买股份期权,延期兑现。

  20.经营者的一切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1.完善对企业经营者的考核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和内容。经营者离任审计报告与经营者在任期内年度审计报告不符的,相应从其风险抵押金扣减,风险抵押金不足以扣减的,要对当事人进行追讨。对违反财务法规、财经纪律,弄虚作假骗取工资、奖励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分和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查处。

  22.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每年度必须有年中和年终两期财务报告。

  23.参与企业审计、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必须严格遵守行业守则,企业的审计、评估报告要独立完成,做到真实、客观、准确。中介机构作虚假审计的,要追究责任,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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