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广东省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广东省地方法规 >> 广东省政府关于《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广东省政府关于《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

  【发布日期】1998-01-18

  【生效日期】1998-01-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东深

供水工程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八日)  《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1994年1月18日以粤府〔1994〕10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三条的“省水利电力厅”改为“省水利厅”。

  2.删去第五条中:“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3.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东深供水河(渠)道、水库原有的排污口,排污单位必须对污水进行清污处理,经环保部门会同省水利厅验收,符合标准后方可排放。”

  4.第十八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省水利厅按有关规定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东深工程公安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第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gd/laws/9d3f5e9c38c889989ec6a647a89fe08ea7e454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