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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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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10-10

  【生效日期】1996-10-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九日)  为贯彻落实《中国计划生育工作纲要(1995―2000年)》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粤发[1996]7号)精神,严格控制我市人口增长,使“九五”时期我市人口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奋斗目标相适应,为深圳第二次创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特作如下决定。

 一、“九五”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

  (一)“九五”时期全市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6‰以下,多孩率控制在2%以内,计划生育率达到90%以上;人口自然增长率严格控制在11.5‰以内。人口素质有比较明显的提高。逐步建立健全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制。

  (二)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一系列指示,坚持计划生育工作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努力实现从单纯抓计划生育向抓计划生育与发展社会经济相结合转变,从计划生育工作以行政制约为主逐步向行政制约与利益导向激励机制相结合转变,逐步实现计划生育孕前型管理。

  (三)把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放到基层,努力搞好计划生育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服务网络配套建设,大力开展创建计划生育合格村、居委会活动,积极推广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相结合,计划生育工作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计划生育工作与依法治市相结合。

  (四)坚持户籍人口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起抓,坚持人口计划指标与统计质量一起考核,坚持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做法,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机制,促进计划生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和法制化。

 二、认清形势,增强抓紧抓好计划生育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五)“八五”期间,我市的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但也存在许多问题,有的问题还比较严重。目前,我市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仍以突击行动为主、抓补救措施为主、查验证为主,外来人员生育、节育情况难摸清,清理超计划生育外来人员的难点仍未突破。户籍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出现了承包经营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业人员、蓝印户口和人户分离人员等计划生育难以管理的新问题。行政行为仍然是我市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手段。我市人口年龄结构轻、育龄妇女比例高出全国平均比例约十五个百分点,“九五”时期正值生育高峰期。人口形势非常严峻。

  (六)各级党政领导要增强人口意识,增强做好户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把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质量列入各级的总体规划,摆上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坚决克服一切不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思想障碍,统一认识,发扬成绩,再接再厉,抓紧抓好我市计划生育工作。

 三、坚持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对人口问题实行综合治理

  (七)严格控制人口总量,努力提高人口质量。城镇人口坚持一孩政策。农村人口坚持“一孩上环、二孩结扎,计划外怀孕及早采取补救措施”的节育政策。禁止早婚早育、非婚生育和计划外二孩生育,严禁多孩生育。禁止违法收养。农村人口“农转非”后,严格执行城镇人口的生育政策。

  (八)坚持各级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各级党委、政府在抓好经济建设的同时,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计生工作。认真落实《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深发[1995]31号),各级要层层签订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坚决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制度。

  (九)各级有关部门要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把各项政策同计划生育政策衔接起来。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要结合实际,制订本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从上到下都要积极配合计生部门开展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齐抓共管,切实对计划生育实行综合治理。

  (十)农村集体股份制合作社(公司)和农村城市化后的集体股份公司,要把计划生育纳入股份合作社(公司)内部管理,把计划生育管理的制约措施与激励措施结合起来,把发展农村经济与计划生育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十一)认真执行《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依法办事,文明执法。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基层行政执法水平。严格计划生育行政执罚程序,规范行政处罚文书和计划生育合同文书。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防止简单粗暴,杜绝计划生育恶性事件发生。

  (十二)严格执行省制定的生育证管理制度,严肃查处乱批生育指标、滥发生育证等违纪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假结扎、假鉴定、假证明和私自鉴定胎儿性别、私自取节育环以及故意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深入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重视转变群众的生育观念

  (十三)各单位特别是宣传、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教育、民政、卫生等部门,以及工、青、妇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要积极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市、区、镇(街道)报刊、电台(广播站)、电视台要免费宣传计划生育,开办“人口与计划生育”专栏。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要开设人口理论课程,区、镇(街道)、行政村(居委会)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和计划生育干部,在“九五”期间都要参加人口理论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培训。各大、中专学校和中学也要开设这方面的课程。

  (十四)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网络建设。要求区、镇(街道)都要办婚育学校,行政村(居委会)都要有婚育宣传室,已建立的要进一步完善视听设备,充实教员队伍,提高教育水平;未建立的要抓紧建立,“九五”期间全面达到省的要求。开展青春期、新婚期、孕产期、育儿期、更年期的“五期”基础知识教育,教育面要达85%以上。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积极稳妥地开展性教育活动。市人口文化促进会要认真组织开展人口文化学术交流,适时组织评选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优秀作品。

 五、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加强计划生育管理,提高科学技术和服务水平

  (十五)加强镇(街道)、行政村(居委会)计生工作队伍建设。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要按编制配齐专职干部。要选派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的干部抓计划生育。行政村(居委会)要配相应数量计划生育专管员,自然村、屋村管区要有兼职计划生育宣传员,每20至30名育龄妇女组成小组,选配好小组长和计划生育信息员。兼职计生工作人员实行误工补贴,补贴资金由区、镇(街道办)、行政村(居委会)各出一点的办法解决。

  (十六)各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要严格遵守计划生育属地管理的原则,服从所在地政府和行政村(居委会)的管理。企事业单位要有计划生育专管人员,负责指导、管理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十七)加强区、镇(街道)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各级计生服务机构中,医技人员应占80%以上。计划生育服务部门要坚持“面向农村和基层、方便群众、服务上门”的宗旨,加强技术指导,积极开展计划生育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应用,不断提高现有避孕节育技术和药具应用的有效率,减少并发症的发生。严禁将计划生育服务站(所)出租或承包给个人。做好避孕药具、生殖保健治疗用品的发放和市场管理。

  (十八)积极为群众提供优生优育知识咨询和技术服务,推行孕前型管理,建立和完善已婚育龄妇女季度查环查孕服务制度,把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率、及时率、有效率作为技术服务工作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

  (十九)实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定级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1998年底,全市在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要完成岗位专业培训。严格考核发证,实行持证上岗,未取得国家计生委颁发的《岗位专业培训证书》或无医学中专以上学历资格的人员,应逐步调离专业技术岗位。加强对技术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合理解决技术工作人员的定职、晋升和业务进修等问题。

  (二十)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严格贯彻《母婴保健法》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关于配合做好计划生育母婴保健工作的通知》(国计生科字[1995]11号),积极配合做好本地区的计划生育妇幼保健工作。

  (二十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计生委等部委颁发的《人口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计生统字[1991]35号),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地区的人口计划。镇(街道)应严格按省、市现行生育政策安排生育指标,行政村(居委会)的人口出生计划指标实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进一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质量,要把统计质量列入工作考核内容。严禁瞒报、虚报,防止漏报。健全和完善人口计划、统计、档案规范化管理。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九五”期末,全市镇(街道)、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要建成计算机信息传输网络,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管理。

  (二十二)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统计质量,人口出生及其孩次构成统计误差率不超过5%,综合节育率统计误差率不超过7%。

  (二十三)各级要认真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在全省农村开展创建计划生育合格村活动的意见》的通知(粤发[1994]3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计划生育合格居委会活动的通知》(深府[1995]305号),大力开展创建计划生育合格村(居委会)活动,“九五”期末计生合格村(居委会)的比例要达80%以上。

  (二十四)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建设,特别是要建立发展流动人口计生协会组织。各级计生协会要广泛开展群众性的互助活动,搞好群众性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六、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二十五)流动人员为深圳市第一次创业作出了巨大贡献。在深圳市第二次创业中,流动人员仍然是我市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的重要力量。流动人口问题是关系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是全市各级党政部门、各行各业、社会团体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二十六)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继续坚持“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的辖区谁清理”的原则,积极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的各种服务。

  (二十七)居住深圳市的流动人口,一律执行深圳市及现居住地政府的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和规定,凡违反计划生育者,严格按深圳市及现居住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十八)各级要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政策和规定,进一步加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力度,对流动人口超计划生育者,坚决实行不给办理暂住证、不给办理劳动用工手续、不给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不给租赁房屋、不给提供入学(托、园)学位的“五不”制度,切实形成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局面。

  (二十九)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分类管理,营造全市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氛围。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暂住人员为第一类,由用工单位实施责任制管理;有相对稳定居所的个体户、种养户、建筑工地工棚暂住人员等为第二类,这类人员由居住地管辖单位主管,计生、公安、劳动、工商、住宅、城管、民政、卫生、城建、物业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实行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协调管理与群众自我管理相结合;居住在出租屋、空置屋宇及食街等地的暂住人员为第三类,由辖区政府牵头,采取突击抓与经常抓相结合。坚决清理超计划生育的外来人员。

  (三十)继续坚持对流动人口实行普遍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制度,每年查验证率要达90%以上。坚持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季度查环、查孕、妇检和落实节育、补救措施服务。各级计生部门要积极与流动人口流出地计生部门搞好协调管理。

  (三十一)镇(街道)要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专业队,负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每一万名外来人员可聘用一名计生专业队伍。全市计生专业队统一证章,持证上岗,经费由各镇(街道)统筹解决,归镇(街道)计生办管理。公安、城管、工商、劳动、教育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计划生育专业队行动。

  (三十二)坚决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制度,要通过抽查基层点上的工作来评定各级各部门的整体实绩,坚决按照考核评定结果兑现奖惩。

 七、继续增加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

  (三十三)“九五”期间,各级财政都要逐年增加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投入(年增幅不少于10%),用作计划生育手术、医疗器械设备、宣传培训及科研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保证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专款专用。

  (三十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经费按照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物价局〈关于计划生育收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粤计生委[1991]01号)规定每人每月一元的标准,宝安、龙岗两区实行自收自支包干使用;特区内三个区每年将市里收取的增容费的4%拨给市计生部门,由市计生部门统一掌握下拨各区使用。

  (三十五)抓好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严格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严禁“以罚代扎”和随意减免。计划外生育费要按照“乡收县管,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管理。各区计划生育、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每年要对计划外生育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固定资产、药具、材料的帐卡,防止资产流失。

 八、加强计划生育部门自身建设

  (三十六)计生部门领导班子要加强政治思想建设,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讲团结、讲廉洁、讲奉献。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教育引导计划生育干部敬业、爱业,把是否一切从群众的利益出发,作为衡量计生工作的一条重要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优良作风,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三十七)各级党政领导要关心爱护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继续实行计划生育工作岗位津贴,并在原有的基数上逐年提高。要鼓励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立足本职、多作奉献,激励他们更好地为落实基本国策服务。

  本决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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