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广东省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广东省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技工学 招生就业工作改革意见的通知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技工学 招生就业工作改革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办[1998]48号

  【发布日期】1998-09-26

  【生效日期】1998-09-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我市技工学校招生就业工作改革意见的通知

(1998年9月26日穗府办〔1998〕48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技工教育改革取得较大的进展。技工学校招生就业改革是技工教育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充分利用我市现有技工教育资源,扩大技工学校招生数量,促进技工教育“创名校、上规模、出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家劳动部《关于深化技工学校教育改革的决定》(劳部发〔1993〕255号)和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粤府〔1997〕87号)的精神,现就改革我市技工学校招生就业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劳动力就业市场为导向,对技工学校招生实行指导性计划。

  技工学校招生计划由学校及主管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企业用工需要和办学条件来确定,经市计委、劳动局综合平衡后下达。市重点建设项目和某些特殊工种、艰苦工种所急需的技工人才,可实行定向培养、择优录用的政策。其招生计划由学校和定向单位协商后报市计委、劳动局审批下达。

  技校的招生对象,除城镇户口考生外,可适量扩大招收农业户口的考生(迁户、粮的要纳入“农转非”招生计划)。一些招收广州生源有困难的紧缺工种,可继续到中、小城镇招收非广州生源学生。

  鼓励招收不迁户口和粮食关系的非广州生源(含农业户口)考生。

 二、改革技工教育办学体制,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办学。

  技工教育是非义务教育,学生上学原则上均应缴费。可设立贷学金,对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学校均可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和报考国家重点保证的、特殊的、条件艰苦的专业的学生给予奖励。

  鼓励行业或企业集团及社会力量通过股份制等多种形式办学,使技工教育逐步过渡到社会化、企业化、协会化的投资体制。

 三、改革毕业生就业办法,实行毕业生就业市场配置制度。

  优秀毕业生愿升学的可由学校和劳动部门推荐报考高等技术学院或高级技工学校。

  对不迁户口、粮食关系的农村生源毕业生,根据需要可在城镇企、事业单位自主择业,也可返回原地乡镇企业工作或自谋职业。

  属于定向培养的学生,实行择优录用就业。其余大部分实行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劳动力市场,采取“国家统筹、双向选择、自主择业”三结合的办法就业。与此相配套,建立和完善技工人才需求信息、就业咨询指导、职业介绍等社会中介组织,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服务。

  市属技工学校招收非广州市区生源的学生,实行招生与就业相分离的原则。在制定招生计划时,只下达入广州市学生户口计划指标,毕业时,用人单位若需接收非广州市区生源(含四个县级市)技校毕业生,将由市计委、劳动局根据本市就业形势和经济发展需要进行审批,并由市计委安排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指标,列入当年毕业生就业计划,其余非广州市区生源毕业生应返回生源所在地就业。

 四、完善毕业生就业程序,实行就业报到证制度。

  《广州市属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是学生作为录用、报到、签订劳动合同、户口、粮食迁移和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缴纳审核的必要证件。

  (一)广州生源毕业生留广州就业,其《报到证》由学校根据毕业生就业计划填写后,统一到市劳动局加盖“广州市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专用章”,由学校办理派遣手续。

  (二)非广州生源毕业生到其他市、县就业或广州生源毕业生到其他地区就业,其《报到证》由技工学校填写后,到省劳动厅加盖印章,由学校办理派遣手续。

  (三)凡符合政策但又需要非广州市区(含四个县级市)生源技校毕业生的广州市区用人单位,须填写《广州市非广州市区生源技校毕业生申请表》,经主管部门盖章后报市计委、劳动局审批。该部分毕业生的《报到证》由学校填写后,统一到市劳动局加盖“广州市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专用章”,由学校办理派遣手续。

 五、改革学生户粮迁移办法,实行政策与计划双控制度。

  新生入户和毕业生入户手续按照《关于改进普通高等、中专学校招生、毕业生户口迁移办法的通知》(穗计社〔1993〕22号)、《关于加强广州市接收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及其他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公十〔1996〕170号)和《关于技工学校录取新生办理户口、粮食关系迁移手续问题的通知》(粤劳技〔1996〕152号)执行。

  凡是走读生、自费生、计划外代培生,以及其他没有入广州市区学生户口计划指标和“农转非”指标的农村新生,一律不得将户口、粮食关系迁入学校。

  学生毕业后,必须随即将学生户口、粮食关系迁往工作单位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对中途退学、停学、被开除的学生,其户口、粮食关系要及时迁回原地,因参军、出国或往港澳台地区定居,或被逮捕、劳教的,应按规定及时注销其户口粮食关系,一律不得在学校空挂。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gd/laws/9ac42cc8e9688232d08f62a01f56015ce925ad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