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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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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营农口事业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6-08-18

  【生效日期】1986-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国营农口事业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一九八六年八月十八日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为了推动国营农口事业单位改善经营管理,合理组织经济收入,有效地使用资金,促进农业的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国营农口事业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市各类国营农口事业单位,分别实行以下预算和财务管理办法:

  (一)对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支出,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办法。

  (二)对有经常性、稳定性收入来源,但还不能做到经费自给的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实行“定额补助,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一定几年”的财务包干办法。并争取在若干年后办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具体期限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商定)。

  (三)凡已按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应建立经济核算制度(包括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基金);对已做到经费自给的单位,应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除政策另有规定的外,国家不再拨给事业费。如盈余较大的单位,实行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上交数额或上交比例,一定几年不变的财务包干办法。

  (四)凡属名义上是事业单位,实际上已不承担事业任务的场(站),应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国家不再拨给事业经费。对有承担少量事业任务的单位,国家只对其承担的事业任务给予必要的所需的事业经费补贴。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国营林场在没有投入采伐前的抚育期间,收入不上交,以林养林。

  (五)凡经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商定、批准转为企业化管理的单位,不能享受事业单位的待遇;未经批准的单位,一律不能享受企业待遇。不允许一个单位既享受事业单位待遇,又享受企业待遇。

 三、国营农口事业单位的包干结余和收支相抵后的盈余,应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收入不稳定,易受较大自然灾害影响的事业单位,还应建立后备基金。对各类事业单位,分别实行以下财务包干结余管理办法:

  (一)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的包干结余,除按穗府〔1985〕124号通知的规定发放增收节支奖外,余下部分的提留比例为:事业发展基金70%,纳入下年度预算统筹安排;集体福利基金30%,有业务收入的单位,可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收入分成比例,也可将收入全部留给单位。留给单位使用的“包干结余”和业务收入,必须在单位财务设置专帐核算;不得作为帐外资金,如有违反,应全额上缴财政,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二)实行企业化管理或差额补贴的单位,在审核处终财务计划执行结果时,对实现的“包干结余”或盈利留用资金的分配比例为:事业发展基金一般不低于50%;后备基金10-20%;集体福利设施和奖励基金30-40%。用于个人奖金要按照发放奖金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包干没有结余的单位,一律不得发放奖金。按照规定提取的福利基金,当年使用不完,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上述两项财务包干结余或利润的留用比例,个别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需要变动比例的,必须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三)事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改善本单位的技术、设备条件,也可作为发展事业和进一步开展综合经营的垫底周转金。财务包干结余或盈利,用于发展事业和集体福利设施的项目,必须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报财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安排使用,如属基建项目,应按基建程序报批。

 四、业务主管部门对下属企业单位上缴的利润或包干结余,必须作为以丰补歉,调剂余缺和发展生产事业,使用前应将资金安排项目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所集中的利润,不得用于主管部门自身的建设。

 五、事业单位直接支持农业生产的项目,应实行无偿或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其产品价格和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应按照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六、财政部门在推动事业单位改善经营管理,逐步向企业化管理过渡的过程中,可把节减下来的事业费转作支农周转金,进行统筹安排,用来帮助更多的事业单位发展事业,开展综合经营(服务),提高经费自给能力,为实行企业化管理创造条件。

 七、加强对人员、机构、经费的管理。

  (一)定员定编,严格控制增加人员。对超编人员,原则上只安排人头经费,不安排公用经费。没有定编的单位,除接受按国家政策分配的转业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外,不得增加其他人员和有关经费。

  (二)凡需增加事业机构和人员编制,必须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审批,部门审批应事先征求财政部门意见,未经批准,不得在事业费中列支,行政机构和人员经过批准转为事业单位和事业人员的,应同时办理预算基数的划转手续。行政人员未经批转为事业人员的,其费用不得占用事业经费。

  (三)对事业单位的人员机构经费,应在审批单位年度预算时单独核定。凡是未经审批而增加的人员机构经费,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制止。财政部门不予核销,并从下年度预算或单位包干结余中扣回。

  (四)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必须按照规定在所在地的银行开设工资基金专户,并接受银行的监督和管理,正式职工的工资,应在工资基金中列支。业务主管部门的工资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审定,基层单位的工资基金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定。

 八、加强经济核算,实行经济责任制。经济责任制的形式,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研究确定。财政部门应协同业务主管部门帮助各单位落实经济责任制和各项具体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

 九、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对各事业单位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应进行审查批复。主管部门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复;主管部门属下的单位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由主管部门审查批复,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不予核销并从下年度预算或单位包干结余中扣回。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应进行严肃处理。

 十、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必须通过多种培训形式,培训财务人员,提高业务水平,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十一、本办法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有抵触则执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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