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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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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关于扶持供销合作社发展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5]149号

  【发布日期】1995-12-15

  【生效日期】1995-12-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

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关于扶持供销合作社发展问题的通知

(穗府(1995)149号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肩负着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的重任,是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力量,也是党和政府与农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我市供销合作社自50年代初成立以来,在为农服务、促进城乡物资交流、保障市场供给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供销合作社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对完善农村商品生产服务体系,为农村、农业、农民服务,繁荣城乡经济,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供销合作社体制不顺、历史包袱沉重、经济网点萎缩、经营活力不足等问题日渐显露,难以适应当前城乡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的精神,针对目前我市供销合作社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现就进一步扶持供销合作社的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的财产权益。供销合作社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一种形式,各级供销合作社的财产(包括所属企事业财产)归各级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不准以任何形式无偿划给个人,不准任何单位以任何形式平调、侵占、挪用,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单位的隶属关系,以保护其财产权益,保障其组织的完整性。

 二、各有关部门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要采取具体措施,帮助各级供销合作社逐步卸掉历史上的经济包袱。对市本级供销合作社直属企业的历史经济包袱,在“九五”期间视当年本级财政情况,在权限范围内,尽量给予供销合作社直属企业财税倾斜照顾。为了解决市供销合作社目前的实际困难,在地方财政的权限范围内,对供销合作社的税费能免则免,能减则减,能缓则缓。基层供销社在下放乡镇政府管理期间发生的亏损,当地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帮助他们尽快卸掉亏损包袱。

 三、各专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对供销合作社为“三农”服务的资金需求要大力支持。银行信贷部门应根据供销合作社经营业务的资金需要和银行资金状况给予支持,尽可能减轻供销社的利息负担。对供销合作社经营化肥、农药、农膜等农资商品所需的贷款给予优先保证,利率上给予优惠;对大宗农副产品收购、“三防”物资储备和废旧物资收购所需贷款优先安排,利率上给予优惠。政府委托供销合作社承担的经营业务和社会服务任务,应提供必要的资金,由此发生的政策性亏损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偿。政府委托供销合作社农资部门储备的化肥、农药、农膜,由财政给予储备费用的补贴。

 四、供销合作社网点建设要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为改变近年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点严重萎缩的状况,在城乡结合部划出相应的建设用地,用于建设商业大厦、批发市场,发展名优大店。供销合作社重点经营网点的建设项目,要在立项、用地、资金及税费等方面给予优惠。对供销社的历史用地,应尊重历史,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符合条件的尽快给予用地产权确认,补办产权手续。城区(镇)建设等需征用供销合作社的用地、房产和经营网点,要给予优先回迁,合理补偿或就近安置。在新开发小区及旧城区改造中,应根据实际需要,规划、安排新商业网点给供销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经营租用的公房,及历史上租用的私(侨)房,房管部门要在房租上给予优惠。

 五、扶持供销合作社开发房地产业。允许供销合作社利用自有场地开发房地产,对供销合作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给予免征地方收取的各项收费,以减轻经济包袱,建设经营网点以及安排离退休人员的生活。

 六、扩大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范围。根据“农民需要什么就经营什么,需要什么服务就提供什么服务”的原则,棉花、毛竹、烟叶、药材等农副产品,允许供销合作社经营。历史上经营过的烟、酒、药品、石油等业务,对符合其中有关规定和具备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应予以恢复批发经营。此外,有的需要实行专营管理的,特别是在国有商业批发企业岗点较少的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只要具备条件,有关部门应委托供销合作社经营。供销合作社可经营房地产开发、农资商品进口和农副产品出口等业务。

 七、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加大改革力度,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走出一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合作制经济发展的新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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