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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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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实行用电统一抄表到户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深府[1997]246号

  【发布日期】1997-10-11

  【生效日期】1997-10-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实行用电统一抄表到户的通知

(深府(1997)246号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一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彻底解决由于用电管理中间层存在所引发的电费收取长期混乱的现象,市政府成立了以李德成常务副市长任组长、郭荣俊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参加的市取消用电中间层领导小组(深府〔1997〕232号),并决定由深圳供电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关于“同一电压等级、同一用电类别的用户执行相同的电价标准”的规定,立即着手对全市所有电力用户实行抄表到户,按照市物价局规定价格统一收费。此项工作定于明年9月1日前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工业区、物业管理公司、镇农电公司应按照市政府统一布署和要求,将用户用电计量装置无偿移交给深圳供电局。所移交的用户用电计量装置经深圳供电局检验合格加封后,各工业区、物业管理公司、镇农电公司不得擅自开启。

 二、由深圳供电局实行抄表到户后,各工业区、物业管理公司、镇农电公司仍负责其产权范围内的电气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工作。深圳供电局于每次抄表、收费的当月向各工业区、物业管理公司每千瓦时电量仍返还0.06元钱(镇农电公司返还金额标准由市政府另文规定)。

 三、各工业区、物业管理公司、镇农电公司电气设备产权暂不移交,待全市实现由深圳供电局抄表到户后,通过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实行有偿移交。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四、深圳供电局因直接抄表到户及今后电气设备有偿移交可能引起的供电成本上升,将通过全市总体电价水平调整予以解决。

 五、市取消用电管理中间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定抄表到户工作计划并交由深圳供电局实施;负责计划执行过程中的协调、监督、管理并受理投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发展局(能源办)。办公地址:市府二办四楼425、429房间;联络电话:2243851;5575983;2223211-4361、4363、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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