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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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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1996]47号

  【发布日期】1996-06-07

  【生效日期】1996-06-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的通知

(1996年6月7日粤府〔1996〕4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12号)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要把清查预算外资金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建立领导负责制。为加强领导,省成立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领导小组,由张高丽常务副省长任组长,黄伟鸿(省政府副秘书长)、曾炳生(省财政厅)同志任副组长,曾寿喜(省财政厅)、甄正明(省物价局)、魏纪元(省审计厅)、刘英儒(省人民银行)、张应光(省监察厅)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由曾炳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抽调,负责清查的日常工作。各级政府应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

 二、清理检查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进度和要求进行。即从5月份开始,到9月中旬基本结束。检查分为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两个阶段,5月初到6月15日为自查阶段,6月16日到9月中旬为重点检查阶段。要认真抓好自查和重点检查工作,所有有预算外资金的部门和单位,都要进行自查。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及财务负责人,对自查自纠的结果要负完全责任。

  重点检查的对象主要是预算外资金收支数量较大的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设立、管理和使用中问题比较突出的部门和单位;不认真自查自纠的部门和单位。在重点检查阶段,根据自查自纠的情况,省有关部门应组织抽查。对自查不认真,搪塞敷衍或拒绝自查自纠的,重点检查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并依法严肃处理。

 三、在预算外资金的清查过程中,财政、物价、审计、人民银行、监察部门要明确分工,共同组织实施,纪检、司法机关积极给予配合。对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的清理检查由审计、人民银行和监察部门组织实施。

 四、要坚持边清查,边整改。各部门、单位、国有企业要针对存在的问题,自觉地建立健全和完善预算外资金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堵塞漏洞,做到预算外资金和各项资金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清理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市要将本地区清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省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该办公室汇总后上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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