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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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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深府[1998]29号

  【发布日期】1998-02-05

  【生效日期】1998-02-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

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府(1998)29号一九九八年二月五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二届九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深发〔1995〕32号),加大对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等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力度,实现把我市建成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战略目标,现就有关扶持政策和措施规定如下:

 一、继续增强财政对科技的投入,扩大科技三项经费规模。1998年市本级科技三项经费达到当年预算内财政支出的1.5%,以后逐年增长,到2000年达到预算内财政支出的2%。

 二、强化市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服务公司的作用,增强其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担保和股权投资的功能。在建立专家咨询制度的基础上,从1998年起市财政分三年每年对公司注资1亿元,使公司注册资本到2000年达到4亿元。

 三、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两年免征所得税,八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对现有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原有的所得税优惠外,再增加两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四、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实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高新技术企业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项目投产后,不论该企业以前是否享受过所得税减免优惠,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对该项目所获利润给予三年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六、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增值税,可以上一年为基数,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从1998年起(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从被认定之年算起)三年内由市财政部门按50%的比例返还企业。

 七、属于国家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或试产计划的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三年内;省市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或试产计划的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两年内,由市财政部门对该产品新增利润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实行全额返还,对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按50%的比例返还。

 八、经市科技主管部门鉴定,属于我市注册企业自行开发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的计算机软件,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由市财政部门对该产品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按80%的比例返还。

 九、第六、七、八条所规定的返还增值税的优惠不得重复计算。企业同时符合几项返还条件的,只能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优惠。

 十、高新技术企业可按当年销售额的3%至5%提取技术开发费用,其中对集成电路、程控交换机、软件和电子计算机四种产品提取比例可达到10%。所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未使用完的,余额可结转下一年度,实行差额补提,但须在下一年度当年使用完毕。

 十一、对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科研机构和企业自行研制的技术成果,其技术转让以及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上述技术成果转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二、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奖励和分配给员工的股份,凡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已实际分红或者退股的,按分红或者退股的数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十三、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十四、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所签订的技术合同免征印花税。

 十五、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根据需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可以对生产和科研设备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十六、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十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价出资的技术成果,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属于高新技术的,其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扩大到35%。

 十八、市有关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所需人员在调干调工、毕业生分配、入户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凡在高新技术企业任职两年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人事、劳动部门给予入户指标。

 十九、简化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因公出国赴港审批手续。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有关人员因公出国、赴港,市外事部门予以优先办理。

 二十、市住宅管理部门在分配微利商品房时,将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项目的员工纳入分房范围。

 二十一、国家税收政策若有重大调整,本规定有关条款将相应予以调整。

 二十二、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的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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