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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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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关于做好199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1996]101号

  【发布日期】1996-12-17

  【生效日期】1996-12-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做好199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1996年12月17日粤府〔1996〕10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1996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已经开始,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96〕43号文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将做好接待安置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的对象和时间。今冬士兵退出现役的对象是:服现役期满不需要超期服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期满13年以上不需要继续服现役和因军队精简服现役满10年不满13年的志愿兵。离队时间:退役义务兵从11月底开始离队,12月底离队完毕。转业志愿兵仍实行档案集中交接,时间从1997年1月5日开始,至2月底结束,3月开始离队,5月底结束,其工资由原部队发至7月底,8月1日开始由接收安置单位支付。

 二、做好接待转运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退役士兵返家途中的接待转运工作,铁路、公路、民航、航运、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转运工作的顺利进行。对退役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站(港)、中转换乘等要优先,要留出机动车(船、机)票,确保零散退役士兵及时返乡。要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和公安干警在退役士兵转运工作中热情服务和文明执勤,主动为他们排忧解难。各地军供站、军人接待站要保证退役士兵转运途中的饮食供应工作。各级政府要根据物价情况安排好经费,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三、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各级政府要组织好退役士兵回乡时的欢迎接待工作,要利用报纸、电台、标语、板报等新闻媒介和召开座谈会、欢迎会等形式,介绍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宣传在乡退伍军人建功立业的事迹。要做好士兵待分配期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和鼓励他们发扬部队的光荣传统,正确认识国家经济发展形势,帮助他们进一步树立与当前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就业观念,遵纪守法,顾全大局,服从分配,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新的贡献。对退役士兵在生产、生活、住房当中遇到的困难,各级政府要拨出适量的专项补助经费帮助解决。

 四、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关系到国防建设、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也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从大局出发,互相支持,互相配合,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去年冬季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下,较好地完成了任务。但是,也有少数企事业单位和部门,片面强调用工“自主权”,只顾本单位、本部门利益,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还有个别行业的主管部门,限制下属单位接受安置任务。这种做法必须坚决予以纠正,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条件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任务。中央和省直属单位主管部门在制定招工计划、下达增人指标时,不得与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政策相违背,不得发文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有困难的,实行先接收安置,后按行业归口,报请上级主管机关统筹调配解决,不得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用人单位面向社会招考干部、招收职工,应留出一定比例在当年的退役士兵中挑选。行政企事业单位需工勤人员,应优先录用退役士兵。对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或完成不了安置任务的单位,不得评为“双拥”先进单位,人事、劳动、公安等部门不予办理人事调动、招工招干和入户手续,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级安置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克服困难,努力做好有关指导和服务工作。

  各地要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出发,在继续贯彻执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的前提下,继续扩大“双向选择、供需见面”范围,试行安置任务的有偿转移。有条件的地区,可鼓励安置对象自主择业,实行一次性发给就业补助金,政府不包安排工作的办法进行安置。对自主择业的退役士兵,有关部门要给予就业优惠和扶持。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军地双方联系,进一步做好伤残军人的安置,特别是做好特、一等伤残军人的安置工作。要加强农村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采取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推荐其外出务工经商或扶持兴办经济实体,发挥他们的特长,为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转业志愿兵的安置,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实行集中交接,原则上回入伍前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安置。因特殊情况需要异地安置的,经省军安办批准后办理,各地不得拒绝接收。对未经集中交接的转业志愿兵,各地不得接收安置,公安、劳动、粮食等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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