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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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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关于禁毒的通告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1995]25号

  【发布日期】1995-04-26

  【生效日期】1995-04-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毒的通告

(粤府[1995]25号)  为了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活动,严禁吸食、注射毒品,并给毒品违法犯罪人员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国务院颁布的《强制戒毒办法》等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包庇毒品犯罪分子,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毒赃,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并出售毒品等犯罪行为之一者,在1995年6月26日之前到公安司法机关投案自首的,一律依法从宽处理,其中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依法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或继续进行毒品犯罪活动的,坚决缉捕归案,依法从严惩处。

 二、凡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者,于1995年5月20日前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并接受戒毒的,可免予处罚,逾期拒不登记的,一律收容强制戒毒并予以处罚,凡经戒毒后重新吸毒的,一经查获送劳动教养。

 三、文化娱乐业、饮食服务业、旅馆业、个体出租屋等经营单位或业主,凡容留、纵容、包庇他人在其所属场所进行吸毒贩毒活动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四、各级卫生医药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法规,切实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供应、运输、使用的管理,严禁非法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因玩忽职守,造成这类药品流失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凡经批准开办的戒毒场所,必须接受公安机关监督,实行封闭戒毒、严格管理、未经批准开设的戒毒场所,一律予以取缔,并没收非法所得。严禁私人开办或承包戒毒脱瘾治疗业务。

 六、消除毒害、人人有责。全省人民行动起来,积极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分子。贩毒人员的亲属要规劝、督促有贩毒行为的亲人投案自首;吸毒人员的亲属要规劝和带领有吸毒行为的亲人到公安机关登记,对提供线索协助公安司法机关破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的有功人员,给予一千元至一万元的奖励;对检举揭发其他毒品违法犯罪分子的有功人员,也视情况予以奖励。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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