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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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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评选享受深圳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活动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深府[2000]71号

  【发布日期】2000-06-05

  【生效日期】2000-06-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评选享受

深圳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活动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0年6月5日深府〔2000〕7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开展评选享受深圳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活动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二届1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开展评选享受深圳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活动的实施办法

  为加快我市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充分肯定专业技术人员在深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所取得的突出成绩,鼓励他们不断作出更大贡献,市政府决定,从今年起每年组织一次评选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活动,评选名额为30名,当选人员由市政府颁发《深圳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证书》,并一次性发给津贴3000元。

 一、评选范围

  (一)凡在深圳市工作,近5年内为我市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含蓝印、暂住户口)均可申请参加评选。

  (二)科研院所、学校、厂矿等企事业单位中已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现职领导干部,以及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中担任正局级以上行政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参与评选。

  (三)已享受国务院或深圳市政府特殊津贴津待遇的人员,不再参与评选。

 二、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宪法,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方针,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除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中,有重大创新,是国内某一学科领域的奠基人或带头人,其研究成果有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为获得国家级一、二等奖或省部级一等奖的第一、二完成人或深圳市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2.在技术应用上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在工农业生产、高新科技引进推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为我市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获得国家级一、二等奖或省部级一等奖的第一、二完成人或深圳市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3.长期工作在我市教育、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环境保护、体育工作第一线,作出突出贡献,为我市创造了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其业绩为同行公认,为获得国家级一、二等奖或省部级一等奖的第一、二完成人或深圳市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4.在企业经营、城市规划建设、社会治安、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贡献突出,为获得国家一、二等奖或省部级一等奖的第一、二完成人或深圳市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指标限制:

  1.获得国家、省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的人员。

  2.经市政府批准提名参加我国两院院士遴选的人员。

  3.经专家评议通过,拟上报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候选人。

  上述人员,只要个人提出申请,单位推荐,由市人事局报市政府审批。

  4.已调入深圳的出站博士后人员,凡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并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可按评审程序申报,评审时不受奖项限制。

 三、评选程序

  (一)个人向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推荐。

  1.各单位人事部门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确定推荐人选。

  2.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隶属关系,逐级向上级人事部门推荐人选,再报送市人事局。在科研院所、学校、企业等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如被推荐,属事业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向市人事局推荐;属企业的,由企业直接向市人事局推荐。推荐时需报送推荐人选的成果论文、奖项等证明材料。

  (三)专家评议。

  由市人事局组织资深专家、学者对推荐人选进行评议。

  (四)领导小组评定。

  评定工作由市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专家评议意见作为市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领导小组评定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报市政府批准。

 四、评选时间

  评选工作具体安排由市人事局负责。

 五、工作要求

  (一)给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关怀和爱护,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做好推荐选拔工作。

  (二)严格评选条件,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客观地评价推荐人选,确保推荐人选的质量,做到宁缺勿滥。

  (三)选拔工作要增加透明度,推荐人选要有群众基础,要认真听取同行专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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