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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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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 快我省幼儿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办[1995]3号

  【发布日期】1995-01-03

  【生效日期】1995-01-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

教育厅关于加快我省幼儿教育

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95〕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教育厅《关于加快我省幼儿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一月三日

            关于加快我省幼儿教育事业

              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近几年来,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下,我省幼儿教育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保教质量逐步提高,但仍不适应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加快我省幼教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实现国务院颁布的《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提出的本世纪末幼儿教育发展的目标和任务,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幼儿教育的领导和管理

  幼儿教育是面向未来的事业,是关系到国家和民族前途的根本大计,各级政府应切实加强对幼儿教育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理顺幼教管理体制,每年召开一两次由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本地区幼教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检查幼教事业发展规划实施和各有关部门职责的落实情况。

  各有关部门应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明确幼儿教育事业领导管理职责分工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87〕69号)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教育部门负责:(一)贯彻中央、国务院有关幼儿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拟订行政法规和重要的规章制度;(二)研究拟订幼儿教育事业发展方针,综合编制事业发展规划;(三)负责对各类幼儿园的业务领导,建立视导和评估制度;(四)组织培养和训练各类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五)办好示范性幼儿园;(六)指导幼儿教育科学研究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拟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计划部门负责将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和幼儿园建设等列入计划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有关幼儿教育事业经费开支的规定。

  劳动、人事编制部门负责会同教育部门研究制订幼儿园工作人员的有关编制、工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等方面的规定。

  国土、城市规划建设部门负责统一规划和审批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设施,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建设。

  省、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配备专职管理干部,乡镇、街道应有人兼管幼儿教育工作。幼儿教育在省、市统筹规划下,由市、县(区)、镇(乡)组织实施。

 二、明确目标和任务,制订幼教事业发展规划

  根据《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提出的“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基本满足幼儿接受教育的要求,广大农村地区基本普及学前一年教育”的目标和任务,到本世纪末,我省大中城市和珠江三角洲经济发达地区,取消学前班,发展幼儿园,基本满足三周岁至学龄前幼儿入园的要求;东、西两翼地区,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办好乡镇中心幼儿园,积极发展管理区幼儿园,逐步满足三周岁至学龄前幼儿入园的要求;北部地区及贫困山区,基本普及学前一年教育,逐步发展多种形式的幼儿园。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按上述目标任务,会同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制订本地区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幼教事业的发展规划应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大中城市城区及县城在新建或改建居民区时,城建或房产开发等有关部门应按规划要求配建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设施,由教育部门会同城规部门监督执行,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

 三、坚持依靠社会力量办园的方针发展幼教事业

  幼教事业,必须坚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实行多渠道、多形式的发展方针。除地方政府举办幼儿园外,主要依靠和发动各部门、各单位和集体、个人举办或联合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办园形式应灵活多样,可办正规的幼儿园,也可办非正规的幼儿活动站、游戏小组、家庭幼儿班或母子活动中心等。

  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各单位、集体和个人举办各种形式的幼儿园。大型企事业、机关、部队等单位原则上应独立办园,或按系统(战线)或与街道联合办园。应采取有效措施,稳定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办的幼儿园;确需撤销、停办的幼儿园,必须按照《广东省幼儿园(班)登记注册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撤销、停办、拆迁或改作他用的,应尽快恢复。

  大力扶持街道、社区兴办幼儿园,可由街道或社区牵头,协调社区内企事业单位集资办园(班),招收社区内幼儿。

  企事业单位举办或联合举办的幼儿园(班)可实行承办制,即单位承担一定的责任,拨一定经费资助办园(班),幼儿园(班)独立经营核算,面向本单位或社会招生。集体办园(班)可公私合办或集体与个人联办。要尽量减免各类幼儿园(班)承担的社会公共费用,减轻幼儿园(班)的经济负担。

 四、多渠道筹措幼教事业发展经费

  实行谁办园(班)谁投资,谁受益谁交费的原则,确保幼教资金的投入。拓宽幼教经费渠道,采取政府拨款、主办单位(个人)投资、幼儿家长交费、社会资助及幼儿园(班)自筹等办法,增加幼教资金投入,保证幼教事业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应在教育事业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幼教事业专项经费,用于举办示范性幼儿园和师资培训、业务活动以及补助贫困地区发展幼儿教育。

  公办幼儿园收费按粤府〔1994〕66号文第二十条规定执行。不同等级幼儿园收费标准可适当拉开距离。小学附设学前班的收费标准,参照地方级幼儿园大班的收费标准执行。部门、厂矿企事业单位、集体办向社会招生的,由主办单位参照所在地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确定;对本系统本单位干部、职工子女的收费标准由主办单位确定。私人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主办单位根据粤府〔1994〕66号文的精神制定,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五、建立一支数量充足合格稳定的幼教师资队伍

  各地应根据当地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参照全日制幼儿园编制标准(劳人编〔1987〕32号文),制订培养幼儿教师的规划,努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良好,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幼儿教育师资队伍。

  各办园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幼儿园工程规程》有关幼儿园(班)工作人员的条件和要求聘用或录用人员。对在职幼儿园(班)工作人员不具备合格条件的,要有计划地按省定的培训大纲进行培训,使他们取得《专业合格证书》;对不宜继续在幼儿园(班)工作的,应逐步调换。

  幼儿教师由主办单位管理,并报当地教育部门备案。办园(班)单位和个人,要采取措施,切实解决幼儿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及老有所养的问题。机关、企事业单位办的幼儿园可参照公办幼儿园教师待遇;学前班教师及农村幼儿园教师的工资福利原则上与当地小学民办教师一致。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广东省教育厅

                         一九九四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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