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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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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199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7]4号

  【发布日期】1997-01-13

  【生效日期】1997-01-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

199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穗府(1997)4号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三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199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粤府[1996] 9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

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大检查工作的领导,要指定一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尽快建立或调整充实税收财务物价领导小组并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分别报市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和市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二、有关部门要互相协调,密切配合,配备力量组成检查组进行重点检查。各主管部门要紧密配合检查组开展检查工作,确保大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今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分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两个阶段进行。检查结束后,各区、县级市要写出书面总结材料干1997年1月底前报市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和市物价大检查办公室,由上述两个办公室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三日

     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199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粤府[1996]9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开展199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国发[1996]4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大检查工作的领导,要指定一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互相协调,密切配合,必要时要组织工作组深入基层进行督促和检查,确保今年大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今年的大检查侧重重点检查。我省的重点检查对象,按国务院通知所列范围确定,对历年大检查中屡查屡犯的单位或群众举报反映强烈的单位,都应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各参与检查的部门应按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制订切实可行的检查措施。

 三、今年物价大检查的分工,仍按财政隶属关系进行。中央、军队驻粤单位和省属单位由省物价大检查办公室统一组织检查处理;市、县(区)单位由各市、县(区)物价大检查办公室组织检查处理。

 四、全省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从1996年11月1日起到明年春节前结束,分为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两个阶段进行。在大检查的后期,负责检查的部门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带普遍性的违纪问题和财税价格管理等方面问题,向被检查单位和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大检查结束后,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将检查情况书面报省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和省物价大检查办公室,由上述两个办公室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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