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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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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经济特区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发布单位】8191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0-05-02

  【生效日期】1990-05-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珠海经济特区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1990年5月2日珠海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颁布)  为了进一步优化珠海经济特区的投资环境,办好外商投资企业,落实国家赋予珠海经济特区的自主权和特殊的经济政策,珠海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决定,在切实贯彻国家已有的各项投资优惠政策的同时,对外商投资实行进一步的优惠。具体规定如下:

一、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完善服务工作,成立珠海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统筹招商、咨询、审批、服务、管理等业务,办事公开化、规范化、标准化,提高工作效率。

二、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对外商投资企业承担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必要的调整,实行严格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须由市政府审定公布并核发收费许可证后方有效。对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酌情予以减免或缓交。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的做法。

三、设立生产物资保税仓,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商品所需的进口生产资料豁免关税予以供应。

四、允许外商承包、租赁经营或购买本市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股权。

五、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董事长、企业经营合作的年限由合作者自定。

六、生产性项目用地的价格,按原标准调低30%,允许分期付款,二年不变;商品房(厂房)的售价、租金也适当调低。

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建筑施工、供水、供电、通讯等配套设施,实行报建优先、施工优先、安装优先。交通运输予以方便。

八、允许外商以物业抵押取得贷款,金融部门对其贷款予以优先安排。

九、对外商独资企业从国内雇请的技术人员、长期熟练工人或亲属优先办理调进手续。

十、对前来珠海考察投资的外商简化出入境手续。对已投资设厂的客商开设专门入境通道。

十一、积极协助外商投资企业搞好企业管理和厂区治安,保障投资者及企业的合法权益。

十二、进一步办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允许成立台商协会。

十三、开辟连平、夏湾(含茂盛围)两个接纳台商投资的保税工业区,允许台商成片土地开发经营。土地价格优惠,土地使用期限最长可达70年,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对保税工业区内的台商投资企业在资金、人员、生产资料的进出口实行更简便的管理方法。

十四、本规定解释权属珠海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

十五、上述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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