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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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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市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81915

  【发布文号】汕府函[1999]15号

  【发布日期】1999-02-13

  【生效日期】1999-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汕头市市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批复

(汕府函〔1999〕15号)市建设委员会:

  汕府建〔1999〕019号请示悉。《汕头市市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你委颁布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三日

          汕头市市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实施《汕头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一切建设工程(含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等区域的建设工程,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专业的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均应遵守《规定》及本细则。

 第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规定》第七条第(二)、(三)、(四)项所列的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工程设计、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由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二)《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列的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按项目隶属关系和规模实行分级管理,其中市属项目(含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等区域的建设工程)和中央、省属单位、外地驻汕单位在汕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市招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区属项目由各区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市招投标管理机构监督实施。

 第四条 参与建设工程交易各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方准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活动:

  (一)建设单位:

  1.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已经依法批准立项,领取《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3.已办理用地、规划手续,现场符合建设要求;

  4.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本年度建设资金已到位;

  5.配有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或已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6.具备交易所需的其他资料。

  (二)承包单位:

  1.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

  3.外来单位还须持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进汕承接工程资格证书或工程投标许可证。

  (三)代理机构:

  1.持有法人营业执照;

  2.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造价咨询或建设监理资质证书;

  3.持有建设单位招标委托书;

  4.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 参与建设工程交易的承包单位,应向市交易中心办理企业状况登记手续,经批准领取《汕头市建设工程交易进场证》(以下简称《进场证》)后,方准进场交易。未取得《进场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市交易中心参加建设工程交易活动。

  《进场证》由市交易中心统一印制、发放。《进场证》不得转借和涂改,违者由市交易中心予以没收。承包单位需更换进场人员的,应向市交易中心办理《进场证》变更手续。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时,均应进行交易登记。建设单位或代理机构应如实填报《汕头市建设工程交易登记表》,并提交表中要求的材料。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规定》对进场交易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审定其交易方式,并向建设单位(施工项目)发放《建设工程施工报建准备通知书》。

 第八条 建设工程交易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含方案竞选)、议标和直接发包三种。

  实行公开招标和议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应如实填报《汕头市建设工程招标申请表》,提交招标工程有关资料,并按建设工程招标类别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应按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定额的规定要求进行,并体现奖罚对等的原则。

 第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应分别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招标文件:

  1、综合说明:包括工程项目的概况、建设规模、总投资控制、占地面积及建筑物所处地段,供水、供电及其他动力情况以及设计所需的其他基础材料,对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环境保护、消防要求,总体功能及配套要求,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等;

  2、对方案中标单位在施工图设计中的要求,施工图设计工期要求,设计费取费标准及付款办法,对落标单位的经济补偿;

  3、投标书编制的具体要求及评标、定标办法;

  4、投标须知:包括投标有效期,投标书份数,投标书递送时间、地点,开标时间、地点等日程安排;

  5、其他有关事项。

  (二)监理招标文件:

  1、综合说明:包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规模、地点、总投资、现场条件、开竣工日期;

  2、委托监理的任务范围和监理业务;

  3、建设单位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包括交通、通讯、住宿等);

  4、拟采用的监理合同条件;

  5、对监理单位和现场监理人员的素质要求;

  6、监理检测手段要求,工程技术难点要求;

  7、必要的设计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

  8、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9、评标原则及评标所采用的办法;

  10、投标须知:包括投标有效期,投标书份数,投标书递送时间、地点,开标时间、地点等日程安排;

  11、其他有关事项。

  (三)施工招标文件:

  1、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建筑物的层数、幢数,结构形式、建筑面积、投资额度,招标范围、方式、场地条件等;

  2、必需的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和勘察设计资料;

  3、施工工期要求;

  4、承包方式、标价编制及工程结算方式;

  5、工程预付款及进度款的支付方式;

  6、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和价款的处理方法;

  7、工程施工的特殊要求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8、对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9、对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10、开标、评标、定标的原则和办法;

  11、工程施工合同要求;

  12、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等;

  13、其他有关事项。

  (四)项目建设总承包招标文件:

  1、工程概况;

  2、批准的计划文件或设计任务书;

  3、建设工期要求及其阶段性安排;

  4、材料与设备供应及价款结算方式;

  5、工程款支付及结算方式;

  6、评标定标办法;

  7、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8、投标保证金的额度;

  9、总承包合同草案;

  10、投标须知:包括投标有效期,投标书份数,投标书递送时间、地点,开标时间、地点等日程安排;

  11、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招标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应按本细则第三条的规定报送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批。招标文件的内容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招标单位应根据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意见进行修改。

  未经招投标管理机构批准的招标文件无效。

 第十二条 招标工程需编制标底的,应由招标单位或其代理机构编制,并在投标后、开标前将标底送市造价管理部门审定。标底审定后,由市造价管理部门密封送交市交易中心封存。市交易中心应设置标底封存专柜,封存时应加贴招投标管理机构封条;开标启封时,招标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和招投标管理机构的代表应同时到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启封。

 第十三条 招标工程经审批确定后,市交易中心应及时发布信息,接受承包单位投标报名。招标信息发布的内容应包括:招标工程项目类别、工程名称、建筑面积、结构形式、招标方式、招标单位名称及联系人电话、对投标单位的资质、条件要求、报名期限等。

 第十四条 市交易中心在报名期限内接受承包单位报名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报名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市交易中心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参加抽签确定投标单位的资格:

  (一)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在一定期限内取消投标资格或交易资格的处罚,期限未满的;

  (二)因其他工程中标后弃标而受到在一定期限内取消投标资格或交易资格处罚,期限未满的;

  (三)因承接其他应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而受到在一定期限内取消投资资格或交易资格的处罚、期限未满的;

  (四)有违反建筑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而拒不改正的。

 第十五条 招标工程应采取由招标单位推荐和市交易中心抽签相结合的办法确定投标单位。每个招标项目的投标单位原则上不得少于6家,其中三分之一由招标单位推荐,另外三分之二由市交易中心从报名的单位中按以下办法组织公开抽签确定:

  (一)对市属工程项目,市交易中心可从当年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建设工程奖项的单位中抽签确定1家投标单位,余者从报名单位中抽签选取。

  获市样板工程奖或市安全文明“双优”工地奖的企业当年每项可享有优先被选择参加投标的权利1次;获市“金凤杯”奖的企业当年每项可享有2次;获省级以上奖项的企业可按省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二)对区属工程项目,除可由建设单位推荐三分之一投标单位外,市交易中心可在区属报名单位中抽签确定三分之一投标单位,余者三分之一可从全市报名单位中抽签选取。

 第十六条 招标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应在确定投标单位5个工作日内在市交易中心主持召开招标会议,发放招标文件、介绍工程情况、组织勘察现场、解答有关疑问。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原则上不得修改。答疑会上招标单位的解释和补充内容,应以招标会议纪要的形式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条款,报招投标管理机构核准。招标会议纪要与招标文件有同等效力。未经招投标管理机构核准的补充条款无效。

 第十七条 经确定的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在招标文件指定的期限内将投标书密封送交市交易中心封存。市交易中心应设置投标书封存专柜,封存时应加贴招标单位和市交易中心的封条;开标启封时必须由招投标管理机构人员验封,并有招标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和市交易中心的人员同时到场才能拆封,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启封。

  投标书一经投入,不得更改。投标单位在送交投标书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向市交易中心缴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按建设工程概算总造价的2%计取。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招标的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均应在市交易中心内进行。投标会、开标会、评标会、定标会由招标单位或其代理机构主持,评标小组全体成员参加。会议应按招标文件指定的时间召开,因故变更的,应经招标管理机构同意并由招标单位或其代理机构提前3个工作日内通知各有关单位。

  招投标管理机构人员在开标、评标、定标会中应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得参与评标、定标的表决。

 第十九条 评标小组人员应为7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五分之二人选由招标单位推荐,五分之三人选在开标前1个工作日内由市交易中心从其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公开抽签选定。

 第二十条 评标小组应按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办法确定中标单位。在评标过程中,出现二个或二个以上投标单位均具备中标条件时,可采取抽签或已约定方式选定中标单位。

  评标办法包括最佳方案中标法、合理低价中标法、评分评标法、阶段评标法、平均值评标法、抽签评标法、降点评标法等。

 第二十一条 评标定标应根据质量、工期、造价预算、措施、信誉等因素综合评定中标单位,具体的依据分别为:

  (一)项目建设总承包评标定标,以设计方案合理,技术和工艺水平先进,建设工期及质量有保证,承包造价合理,技术力量和管理力量符合要求等为依据;

  (二)设计方案评标定标,以设计方案合理、具有特色,工艺和技术水平先进,经济效益好,设计进度能满足工程需要为依据;

  (三)施工评标定标,以招标文件和经审核的标底为依据;

  (四)建设监理评标定标,以技术和经济管理力量符合工程监理要求,监理方法可行,措施可靠,监理收费合理等为依据。

 第二十二条 评标小组评定中标单位后,应在定标当天将评标结果报告书报送招投标管理机构核准。招标单位和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在报告书核准后及时签发《中标通知书》和《非中标通知书》。未经招投标管理机构核准盖章的《中标通知书》无效。

 第二十三条 中标单位评定后,落标单位可向市交易中心领回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并退回招标文件材料。

 第二十四条 中标单位应向市交易中心按有关规定缴交交易服务费后,凭收讫凭证向招投标管理机构领取《中标通知书》。交易服务费可列入建设工程成本。

 第二十五条 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要求中标单位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的,中标单位应依约向建设单位缴纳。依法需进行合同鉴证的,承发包双方应按有关规定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合同鉴证手续。

  承发包合同签订后,中标单位可向市交易中心领回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规定》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的建设工程项目),经交易登记核准后,可由建设单位采用议标或直接发包的方式选择承包单位,直接向市交易中心设置的有关窗口办理建设许可手续。

 第二十七条 《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因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受工程条件限制,不适宜公开和邀请招标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实行议标。建设单位在确定议标单位时,应优先从近一年内获国家、省、市建设工程奖项并符合工程资质要求的单位中选取。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2家。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经公开招标、议标或直接发包选定承包单位,并签订承发包合同后,应向市交易中心设置的有关窗口办理建设许可手续。

 第二十九条 凡属《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规定应实行勘察设计许可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如实填报《勘察设计许可申请表》,并提交承发包合同(属招标项目的,应同时附送《中标通知书》),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领取《工程勘察设计许可证》。

 第三十条 按有关规定应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如实填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申请表》,并提交承发包合同(属招标项目的,应同时附送《中标通知书》),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领取《建设项目监理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承发包双方,应在分别办妥下列手续或事项后,按工程项目隶属关系向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交易中心设置的窗口申领《施工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

  1.填写《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登记表》;

  2.委托工程质量监督;

  3.委托工程安全监督;

  4.缴纳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5.办理使用商品砼保证手续;

  6.办理移送工程竣工档案保证手续;

  7.组织施工图会审;

  8.填写《建设工程开工申请表》;

  9.其他有关手续。

  (二)施工单位:

  1.缴纳交易服务费;

  2.缴纳定额经费;

  3.缴纳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4.办理使用商品砼保证手续;

  5.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6.提交安全监督部门签发的《施工前提条件督查表》;

  7.填写《建设工程开工申请表》;

  8.其他有关手续。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经审查同意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施工许可证》(区属项目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三十二条 进入市交易中心活动和在本市交易中心设点办公的单位和人员,应遵守市交易中心制订的规章制度,接受市交易中心的统一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不履行标书要求而拒绝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归发包单位所有,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可同时提请市建设行政部门暂停其交易资格3个月;发包单位不履行标书要求而拒绝签订合同的,应付给中标单位双倍保证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同时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其重新招标时推荐投标单位的资格。

  建设工程交易出现前款情形的,应重新进行招标。重新招标时,应从原投标单位中依照原评标办法选取中标单位。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规定》第七条,将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私自发包的,其签订的承包合同经依法确认无效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投标。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三十五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转包的,或者违法分包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承包单位应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或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投标标价,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招标过程中泄露标底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视不同情况对泄露标底的单位或直接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不构成犯罪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提出处分建议,同时附送有关资料,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其给予处分;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同时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条 潮阳市、澄海市、南澳县的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可依据《规定》,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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