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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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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学技术进行奖励办法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2]108号

  【发布日期】1992-10-14

  【生效日期】1992-10-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科学技术进行奖励办法

(穗府(1992)108号1992年10月14日)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负责市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评审,并负责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初审和上报工作。市评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条 具备以上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

  (一)凡经实践证明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资源新发现以及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开发创新等,具有市级水平以上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称科技成果)的;

  (二)推广、转让、应用科技成果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关键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的;

  (四)从事科技管理、标准计量管理、科技情报等工作,有创造性贡献和显著效果的;

  (五)取得自然科学理论新成果,并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较大实用价值的。

 第四条 市级科技进步奖分下列四个等级:

  (一)具有创造性,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经济和社会效益特别重大的项目,授予广州市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发给奖状、证书和资金五万至十万元。

  (二)具有创造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济和社会效益重大的项目,授予广州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发给奖状、证书和奖金二万至三万元。

  (三)具有创造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大的项目,授予广州市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发给奖状、证书和资金六千至一万元。

  (四)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市内领先,有改进性,有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授予广州市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发给奖状、证书和奖金三千至五千元。

 第五条 申报科技进步奖,由各区、县(含番禺市)、局(总公司)或归口业务主管部门于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将项目及下列资料报送市评委会:

  (一)科技进步奖申报书;

  (二)技术鉴定(评审)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三)研究实验报告及其他必须附送的技术文件;

  (四)主管单位财务部门核准的经济效益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

  (五)成果应用或投产时间的证明;

  (六)科技档案主管部门出具的归档情况证明。

 第六条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进步项目,可由主持单位或参与项目研究的单位上报,如其中某个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也可按行政隶属关系单独上报。

 第七条 经批准的市级科技进步奖项目,应在授奖前公布,并同时抄送科技进行基金会奖励管理委员会。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的,可由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评委会裁决。

 第八条 科技进步奖奖状发给完成项目的单位,证书只发给对该项目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员。

 第九条 获科技进步奖证书的人员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或评定技术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市科技进步奖奖金,在市科技经费和市科技进步基金中资助解决。

 第十一条 重复获省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奖金高于市奖励金额的,只发给差额部分,不重复发放。

 第十二条 科技进步奖的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项目组所得奖金不得少于奖金总额的75%。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获奖项目,由主持单位领取奖金,并由所有完成单位共同商定分配。

 第十三条 对获科技进步奖的单位免征工资调节税;对获得科技进步奖的个人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十四条 获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励,退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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