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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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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东风路的通告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7]31号

  【发布日期】1997-03-05

  【生效日期】1997-03-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东风路的通告

(穗府(1997)31号一九九七年三月五日)  为绿化、美化东风路沿线景观,改善东风路交通状况,按规划把东风路建设成为环境整洁、景观优美、交通顺畅的城市主干道,根据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和道路交通管理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东风路沿线进行全面整治。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东面由东风东路与广州大道交界的立交桥起,西面至东风西路与南岸公路、环市西路交界的西场高架桥止的路段。

 二、在整治路段临路第一线的范围内,有下列情形的,其所属单位和个人必须在1997年3月31日前自行拆除和撤销:

  (一)末取得规划部门有效批准文件和有关图纸而擅自建设的建(构)筑物;

  (二)经批准作为临时使用的各类建(构)筑物;

  (三)违法占用城市基础设施、规划道路控制范围和建筑退缩间距、公共绿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四)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定点的户外广告和车辆保管站(点)。

 三、在整治路段临路第一线范围内的广告、灯饰、实体围墙、建筑物立面、招牌、飘蓬和不按规定设置的防盗网以及人行道、绿化带、街头景点等,均须按规划要求进行整治。

 四、拆除和清理现场工作,按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分别由东山区人民政府、越秀区人民政府和荔湾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依照统一要求实施。

 五、凡逾期不拆除或不撤销的,由辖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和清运,所需费用由被强制拆除和清运的单位或当事人承担。

 六、沿线绿化和景观建设,由市政管理局园林局按批准的规划要求组织实施。除园林景点外,不得利用或占用路面和建筑退缩位置兴建任何建(构)筑物。

 七、全面整顿东风路的交通秩序,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各种车辆必须各行其道。违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八、任何单位或个人刁难、阻挠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围攻殴打公务人员,或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结伙斗殴、寻衅滋事,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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