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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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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1997]95号

  【发布日期】1997-12-04

  【生效日期】1997-12-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

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

(粤府(1997)95号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四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3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地税系统实行垂直管理是维护国家税法统一、保证地方税务机关独立执法、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的需要,各地区各部门必须统一认识,认真落实垂直管理的有关事项,支持地税部门开展各项工作。

 二、全省地税系统机构编制由省垂直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编委与省地税局制定实施。广州市、深圳市及其他地级市地税系统领导班子管理按省委组织部粤组通〔1996〕37号通知规定执行。全省地税系统经费实行垂直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三、广州市财税机构分设,广州市、深圳市地税局领导干部档案移交以及全省地税系统经费垂直管理等各项工作,要在1998年3月底前完成。广州市及其所属市、区在财税机构分设期间,应暂时冻结人员进出及机构升格。

  省编委、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地税局要抓好以上各项工作的落实和检查监督,并于1998年4月底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省政府。

        国务院关于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

            (国发〔1997〕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4年实行税务机构分设以来,工商税收一直保持了较高的增长幅度,新的财税体制得到了巩固和完善。地方税收工作也取得全面进展,在保证地方财政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冲击国家统一税法、干扰税收执法的问题比较突出;地方税务机构人员急剧膨胀,管理体制也不够规范。这种情况发展下去,将对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税收征管改革以及地方税务机构的建设带来不利影响。

  为加强对地方税务机构的领导,规范和完善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地方税务局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即地、市以及县(市)地方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构垂直管理。

 二、为保证地方税务机关独立执法,地方财政机关不得与税务机关合并,已经合并的要立即纠正。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方税务机构的领导,重视地方税务机构的建设,采取有力措施维护和强化地方税务机构的独立执法地位。

  本通知下发后,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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