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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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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明确《粤港港币支票联合结算业务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发布文号】粤汇发[2002]48号

  【发布日期】2002-05-15

  【生效日期】2002-05-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明确《粤港港币支票

联合结算业务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粤汇发[2002]4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各中心支局,顺德、增城、从化市支局,广州地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各外资银行广州分行:

  为更好地实施《粤港港币支票联合结算业务外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随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州银发[2002]51号文下发),保障粤港港币支票联合结算业务安全、高效、有序开展,现就有关操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辖内(不含深圳,下同)进口企业申请对港签发支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海关记录年实际进口量达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

 (二)上一年度进口付汇核销率在95%以上(含95%);

 (三)最近两年无被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录",且无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被外汇管理部门处罚的记录;

 (四)经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已开立港元结算账户;

 (五)《暂行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广东省辖内进口企业申请签发粤港港币支票资格,应填写《签发粤港港币支票资格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三联,并随附《暂行办法》第七条所列明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报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三、广东省辖内各级外汇管理局管理外汇结算账户的部门负责受理辖内进口企业签发粤港港币支票资格的申请。

  四、广东省辖内进口企业应凭经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核准的《签发粤港港币支票资格申请表》到指定港币支票结算账户的开户行备案,购买粤港港币支票,并委托开户行办理支票结算手续。

  五、粤港港币支票不得提现,不得用于境内计价结算。

  六、粤方出票人一次签发粤港港币支票面额不得超过100万港元(不含100万港元),否则,支票无效。

  七、粤方出票人签发粤港港币支票月支出超过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限额的,银行应予拒付。

  八、粤方出票人对港签发支票并付款后,应按照《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手续。

  九、外汇指定银行收到粤方出票人提供的商业单据及其他凭证时,如发现单证不符,应在5个工作日内逐笔向粤方出票人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报告(见附件二)。

  十、外汇指定银行应在月后第6个工作日,将上月粤方出票人支票结算账户有关粤港港币支票支出情况以及逾期未按要求填报"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的粤方出票人名单(见附件三)报粤方出票人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备案。

 十一、通过粤港票据交换系统以外途径的粤港港币支票结算适用《暂行办法》及本通知。 特此通知。

 

                        二ΟΟ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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