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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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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 强劳务市场和人才市场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81902

  【发布文号】粤府办[1996]65号

  【发布日期】1996-09-12

  【生效日期】1996-09-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劳务市场和人才市场管理的通知

(1996年9月12日粤府办〔1996〕6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我省劳务市场和人才市场在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和人才方面,为我省社会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但目前我省劳务和人才市场的管理仍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如非法设立各类人才、劳务中介服务机构,擅自举办人才、劳务集市,兜售假信息,进行假招聘,乱收费,搞回扣,乱刊播招聘人员和举办人才、劳务集市广告,擅自接收管理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我省劳务和人才市场的健康发展。为加强管理,坚决打击劳务和人才市场中的不法行为,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通知如下:

 一、我省劳务市场和人才市场分别由省劳动和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劳动和人事部门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互相配合,加强管理监督,建立健全市场管理规则,把劳务和人才市场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二、要规范劳务市场和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名称。

  劳务市场中,由政府劳动部门开办的中介服务机构,省和大中城市办的综合性机构称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区、县(县级市)办的综合性机构称为“职业介绍所”,街道、乡镇办的综合性机构称为“街道劳动事务所”和“乡(镇)劳动服务站”;专业性中介服务机构,根据性质和服务对象,在中心或介绍所前冠以专业名词,如“职工交流中心”、“保姆职业介绍所”等。非劳动部门开办的机构统称“职业介绍所”,前面冠以机构名词,但不能冠以行政区域名。

  人才市场中,由政府人事部门开办的中介服务机构,统称为“人才智力市场”,前面冠以相应的行政区域名。非人事部门开办的中介服务机构,统称为“人才流动介绍所”,前面冠以机构名词,不得冠以行政区域名。

  劳务市场和人才市场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一个机构同时挂劳务介绍、人才交流机构两个牌子和经营劳务、人才交流业务。

 三、劳务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设立的审批,由劳动部门负责。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设立的审批,由人事部门负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上述部门发的许可证办理机构设立登记手续。

 四、新闻媒介刊登和播放招聘工人、举办劳务集市和招聘人才、举办人才集市的广告、启事,须分别经劳动、人事主管部门核准;用人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在省、市、县所属的新闻媒介刊播广告、启事,须分别报同级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各新闻媒介要严格按此承接上述广告、启事刊播业务。

 五、劳务和人才市场的中介服务机构,应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经营,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得进行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各类招聘活动,严禁兜售假信息、搞假招聘、乱收费、索回扣,诈骗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

 六、省劳动厅、人事厅应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物价等部门按照上述要求,马上组织对全省劳务和人才市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重新审核、登记。对那些经责成整改后仍不符合经营条件、不法行为严重、信誉差的中介服务机构,应不予保留。劳动、人事部门所属的中介服务机构,分别由劳动、人事部门各自清理;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由劳动、人事部门共同负责清理。清理整顿工作安排于今年10月底结束。

 七、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支持这项清理整顿工作,积极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地的清理整顿情况报省劳动厅、人事厅,由省劳动厅、人事厅汇总报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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